1、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及相关材料(单位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单位开办为主要办公地、个人开办为居住地)受理,发放《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2、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受理大型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联网备案,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内部单位保卫局、文化保卫总队受理保卫关系单位的联网备案,分(县)局网安部门受理其他单位和组织的联网备案。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将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三、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接入服务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五、备案程序1、备案单位上网下载填写《备案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信息服务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该网站上,下载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署名盖章与其它需提供的材料一起提交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3、材料审查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根据提供的备案材料和在省公安厅网站备案数据库填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对备案单位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4、网上签署审查意见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根据审查情况,在网上签署审查意见,同意备案的由各州、市统一编号。5、下发《备案通知书》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根据州、市公安机关在备案数据库中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备案,同意备案申请的将颁发《计算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通知书》。由各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领回发给备案单位。6、备案时限各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数据审查工作。十五个工作日内没完成网上审查工作的视为已备案。7、固定IP个人用户的备案工作由提供接入服务运营商办理备案手续。注:接入服务单位(ISP)指:电信、联通、铁通、吉通、网通、移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运营商。信息服务单位(ICP)指:各类政府、企业、公司、商业、个人网站、网页。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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