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域名以公司的名义备案,域名所有权归谁?

个人域名以公司的名义备案,域名所有权归谁?,第1张

个人域名以公司的名义备案,域名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作为域名经济主体中最大的群体,域名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又是被长期忽视的。

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

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扩展资料:

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

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2、权利否认说

有学者认为,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3、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

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4、知识产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仅指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未分析其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记,或者说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

网站备案域名所有者与需要备案的主办者名称要一致

备案须知:

个人备案,那么域名所有者需要为个人所有;

企业备案,那么域名所有者需要为企业所有。

若不一致,需要做域名信息修改,可联系域名注册商修改。

域名备案相关法规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规定,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要求一致。现实中很多域名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关联单位或个人注册。因此,如果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不一致的,建议修改域名注册所有人;如确实修改不方便的,也可由域名所有人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域名确实是由备案信息中的网站主办者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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