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的法律性质,第1张

域名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

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三)债权说

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域名产生纠纷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互联网域名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Internet域名是Internet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全世界,域名都是唯一的。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组成。无论是国际或国内域名,全世界接入Internet网的人都能够准确无误的访问到。

顶级、二级、子域名的区别是:

顶级以.com,.net,.org,.cn等等属于国际顶级域名,根据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国际顶级域名分为两类:类别顶级域名(gTLD)和地理顶级域名(ccTLD)两种。类别顶级域名是

以"COM"、"NET"、"ORG"、"BIZ"、"INFO"等结尾的域名,均由国外公司负责管理。地理顶级域名是以国家或地区代码为结尾的域名,如"CN"代表中国,"UK"代表英国。地理顶级域名一般由各个国家或地区负责管理。

二级域名是以顶级域名为基础的地理域名,比喻中国的二级域名有.com.cn,.net.cn,.org.cn,.gd.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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