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同辖区变更地址,这种比较简单,只要在当地的工商局办理就好了。
还有一种就是跨区变更,手续比较麻烦,要先到迁入地的工商局办理迁入,然后到迁出地的工商局办理迁出,两方受理后会在系统内部做出变更,等迁入地接受后基本就办完了手续。
那么,公司跨地区变更地址需要一下资料:一、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备案事项。) 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需提供:登记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6.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备案事项。) 7.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8.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需提供:登记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9.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10.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变更事项。) 1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1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代表机构印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署。) 1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1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1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1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需提供:登记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需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任免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及附表1,并由新任首席代表在附表1上亲笔签字。) 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2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备案事项。) 2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2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需提供:登记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变更需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变更事项。) 3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需提供:登记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需提供:提供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需提供: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35.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备案事项。) 36.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代表机构印章,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37.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需提供:登记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8.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39.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需提供: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0.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及备案事项。) 41.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42.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需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如为外文,还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3.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需提供:登记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44.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网点电话:0431-81336520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网点电话:0431-89960186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网点电话:0431-85213531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网点电话:0431-88779017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网点电话:0431-81501237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网点电话:0431-89960186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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