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网络接入地"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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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十六条 的要求,公安机关可以对网络案件的实施地点进行管辖,网络接入地如:服务器机房、放置与案件相关的网络设备的地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十六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网保险需要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是依据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而来的。互联网保险牌照分为两种。

一种是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另一种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完整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信息等。

保险机构自营的网络平台要想拿到互联网保险牌照,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

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

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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