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到合法的印章制作单位提出印章刻制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告知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当场对经办人影像信息进行采集,实施人证一致信息比对通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刻章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刻章回执》。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印章制作单位领取印章。
重庆市九龙坡分局备案。公章备案,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刻制单位印章,需办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刻章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规定,从事印章雕刻制作,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参考资料: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089161
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投资人有效证件。
第二步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章刻制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经营场所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经营场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第六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一) 印章承接验证登记制度;
(二) 印章制作保管交货制度;
(三) 印章信息录入制度;
(四) 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一)安装符合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标准的信息系统;
(二)具有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设备和印章信息采集设备;
(三)设置存放印章及档案资料的保管室、保险柜或者保管箱;
(四)其它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四)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安全制度书面材料和第七条设施设备设置情况证明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并作出决定。符合开办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需将书面决定以及申办企业的资料上报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五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纳入社保的从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
(三)最近连续五年盈利;
(四)最近连续五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本规范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于10日内在市级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业的公章刻制企业,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就企业执行本规范的情况,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度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营业;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合格的准予继续营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章刻制企业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领取填写《特种行业年审表》;
(二)持《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四)印章行业协会签署意见。
年度审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当年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自次年起参加年度审验。《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四年予以更换。
参考资料: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05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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