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从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类推)。第四条 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制定和调整IP地址分配机构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使用全国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第七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第八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第九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第十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总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由其申请、使用和分配到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该省级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的网络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完成其申请、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报备。第十三条 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icp的意思是ICP备案,英文全称: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中文全称: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可以理解为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或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拓展资料: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国家机关单位许可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节选: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网络内容提供商。
英文全称为InternetContentProvider,中文全称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为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或部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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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ICP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ICP%E5%A4%87%E6%A1%88/1220667?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ICP备案">百度百科-ICP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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