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汕单位、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功能区,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功能特色,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发展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第七条 特区积极对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与粤东相关城市协同发展,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和市场规则衔接,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公布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政务新媒体等投诉举报方式。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推进市场主体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行市场主体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开展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结。
特区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网络优化公司很多,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的。但是可以从几方面去选择:1 有做了很多精明案例的
2 案例都是可以验证方法的
3 只做网络优化的,没有做其他的
4 做的比较久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