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 (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3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16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本省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
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先了解上述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广东省辖区内网站主办者申请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请书(参见参考格式)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列表(参见参考格式)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参见参考格式)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参见参考格式)
5、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参见参考格式)。包括:
(1)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2)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技术保障设施。
6、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可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一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申请人除须提供前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六、第八条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我局。
通信地址: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 邮编:5100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
下 午:14:00-17:00
咨询电话:020-87626826 郭小姐、林小姐
联系邮箱:aqc@gdca.gov.cn
地 址: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广东省通建大楼”一楼(靠中山二路邮电大厦或广东省电信广场旁边,
地铁东山口站C出口,公车中山医院站)
备注: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http://www.gdca.gov.cn/promise/30.asp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
BBS专项申请注意事项
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申请开办BBS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互联网电子公告(BBS)申办手续:
1、电子公告的申请书(法人签章);
2、拟开办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名称,以及具体栏目内容的简单描述;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提供正本一式两份);
5、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制度(包括:栏目明确制度、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措施);
6、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7、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8、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的复印件)。
个人备案“**论坛”是不被通过的,备案的网站名称不一定是你以后网站的名称,如“广东每个人论坛”备案的网站名称是“每个人”。总之备案的名称要看起来是个人的。现在做论坛没问题,最重要一点是:不搞违规违法的内容。
答案有用就用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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