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预防百年老字号商标被抢注?

怎么预防百年老字号商标被抢注?,第1张

(一)极注册商标,避免字号被抢注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而老字号有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识别性强、流传度广,与城市旅游文化接轨,本身的竞争优势非常明显,企业要积极注册商标,有危机意识。小编提醒: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并且没有引人误认,也不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请驰名商标,享受法律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驰名商标则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显然,就品牌保护来说,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三)注册域名,未雨绸缪好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名片,是链接企业和互联网的纽带,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域名问题不能轻视。否则,您就只能像360那样多花点钱把360.com买回来吧!也不多,大概就花一个亿吧。一般来说,企业品牌被他人抢注成域名分三种情况:1.被抢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品牌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3.与品牌域名相似的、容易混淆的域名。域名之争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款,而是争夺域名的所有权,要求被告注销侵权域名或者要求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进而保卫企业品牌。现在社会抢注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百年老字号,这种商标本身就已经具有一定的意义,被抢注商标实际上这已经造成了违法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可以就被抢注的商标要求赔偿,赔偿的额度和和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即可。

(一)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

之所以发生被抢注的现象,企业商家维权意识淡漠当属第一主因。一方面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既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

(二)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

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以“娃哈哈”商标为例,娃哈哈集团除在自已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别上注册“娃哈哈”商标外,还将“娃哈哈”商标在其它多个类别上注册。同时,还将易与“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分别进行了注册。

(三)加强市场监则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其实很多商标能注册成功和权利人不及时提出异议有关。

(四)申请撤销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如前述)。即权利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的权利,可在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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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总局打击 商标 恶意抢注的措施是什么?目前商标局计划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 抢注商标 案件 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 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二、社会评论恶意抢注域名须担 民事责任过去有人因商业目的将别人的 驰名商标 注册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然后开出高价转让这个域名以获取利益。自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认定这种行为具有恶意。根据法律,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是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 管辖 ,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一是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 商标注册 为域名的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是曾 要约 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企业在注册后,也是可以依法注册商标,为了确定商标不会让他人随意的使用,也是可以将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在注册了商标后,有不法的企业和个人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恶意抢注,也是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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