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第1张

1.激励经济学理论的借鉴

在经济学理论中,“激励性规制”已不是陌生的微观经济学语词,作为对既有规制理论的反思,经济学理论做了二维性的诠释,即认为部分规制的目的指向不单单是单向度的约束,而另有引导、激励性的一面。例如特许投标以特许权激励私人或组织体完成某一事务,区域间竞争规制引导双方或多方合作的实现,改观了管制、约束引致的理论僵局。经济学上的这一理论,对经济法规制理念的转变颇有借鉴意义,尤其适用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多元主体合作的领域。政府向社会公共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并与之形成契约式合作,如何保证其合作的持久需要制度的切实激励。于是,作为对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回应,经济法必然将激励性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融入其分析研究的视角中,生成了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先生所提出的二维划分规制的理论。其中促进保护的“积极性规制”便是经济法视角激励分析的理论成因。

2.公私多元合作与放松规制的理念

就国际公共服务发展趋势而言,政府单一提供的模式早已不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和补充服务的功能则日渐受到重视,以致多元主体公私合作的模式日渐成为管理学一再主张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可避免政府包办服务单一性、资源和能力有限性等弊病,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多元化的需求,更能激励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购买。

西方国家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经历了从规制向放松规制的转变,公共服务的公私合作模式在以社会主导抑或私化运作的格局形成强大的生命力。美国90%以上的公共服务通过私化外包的方式转包,欧洲福利国家以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形式构建“政府--社会”二元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两种模式各有特色,其共性地特点在于放松规制,借助市场、社会组织的优势,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法权互动理论的佐证

一改传统法权“互侵”的局面,现、当代经济法在对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更强调两者的“互动”,即主张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协调。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给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倘若以政府的权力侵及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的权利,则无以有效激发后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于是,法权互动的理论力求凸显服务组织的权利,以恰当的法权分配保障社会组织体的权利,从而激励主体功能的发挥。

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内含激励的要素,经济法将激励作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时,则应注重以制度的激励契合其内在激励性的需求。

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我国香港则称之为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这是欧美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的产物,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地位作用的变化,体现了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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