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能源管理系统(EMS)?

什么是建筑能源管理系统(EMS)?,第1张

一、能源管理系统的概念

能源管理系统英文简称EMS。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家庭能源管理系统(HEMS)。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就是将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内的变配电、照明、电梯、空调、供热、给排水等能源使用状况,实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的管理与控制系统,是实现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它由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能耗数据管理软件系统组成。基本上,通过实时的在线监控和分析管理实现以下效果:1)对设备能耗情况进行监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2)找出低效率运转的设备;3)找出能源消耗异常;4)降低峰值用电水平。BEMS的最终目的是降低能源消耗,节省费用。家庭能源管理系统:为削减家庭的功耗电量,首先需要减少各个家电产品的耗电量。要提高核心部件的效率,利用传感器等来优化运行等。接着,还要实现整个家庭的优化。它将住宅内的家电产品等能耗设备网络化,并通过对其的控制来削减能源消耗量。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可在无损生活舒适性的前提下减少光热费支出。

二、能源管理系统的领先企业及各大企业能源管理系统的代理概况

达希能源借助其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科、同济大学、上海电力大学等机构的科研、学术、专业背景,在2010年推出了BEMCloud建筑能源管理云服务平台,该系统能提供强大的功能组态、界面组态功能,并拥有地理信息、综合凭条、能耗监测、节能量分析、、用能诊断、能源审计、信息发布、报警管理、设备管理、专家系统等四十多个子系统模块,该系统平台其强大的子系统功能适用于任何行业用户,用于定位用户能源系统中的高能耗症结,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改进建议。

研华推出了BEMS楼宇能源管理系统,对建筑的水、电、气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搜集,计算出优化用电建议,并配合Web-enabledDDC控制器,进行时序控制,执行优化动作,体现出高度的智能性和自动化水平。

江森智控推出了Metasys5.0升级版本通过能源管理软件提高了可持续性。任何楼宇管理人员或服务专家都能够轻松配置、监控和诊断Metasys站点信息。定制摘要通过表格式的简单电子数据表显示常用的楼宇信息,包括系统点位和设备。 西门子09年推出了SIAMTIC WinCC V7.0 亚洲版/ B.Data综合能源管理系统为中国用户提供了节能减排和降本增效的解决方案。基于WinCC/B.Data的综合能源管理系统,是西门子公司集成于TIA全集成自动化 ampTIP全集成能源自动化的一体化产品,通过这一强有力的工具,对从SCADA 层中得到的数据,采用成熟高效的综合能源分析方式,覆盖能源采购,能源调度,确保能源的高效使用和成本控制。

施耐德电气在近期推出了EcoStruxure™能效管理平台,能够把这些不同领域中的不同技术进行有效的集成,在整个能源管理方面会比较有效。EcoStruxure™的精彩之处就是可以用同一种界面、同一种用户的习惯来展示各种各样的应用。

三、目前中国市场能源管理系统现状及前景分析

3.1现状

目前,全国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已达400亿平方米。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中,能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相关部门的调查数据表明,2009年建筑耗能占全社会耗能总量的比例由1978年的10%上升到30%左右。在这其中,建筑运行过程中的能耗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比例的30%。

中国工程院的相关人士在对北京市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的用电量进行比较之后发现,北京居民住宅的单位平方米年耗电量在10度~20度之间,上海在18度~26度左右,广州稍微高一点。而一些写字楼、饭店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平方米年耗电量在100度~300度之间,是居民住宅的10~15倍。

在国家大力推行节约型社会之时,酒店、大型办公楼、商场等能耗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开始意识到设备运行中能耗过高的问题。不过,很多公共建筑出现的时间较早,外围结构、墙体已定型。如果拆除重建的话,建设方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因此,将照明、空调等电气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成为一种简单、高效的节能手段。“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吸引了大批建筑管理者的目光,而且伴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深入,既有建筑的智能化改造需求也将逐步扩大。待节能市场缓缓开启之后,将给从事智能化企业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在巨大的商机面前,智能建筑领域中只有江森、西门子等几家大型公司参与其中。国内外的大部分企业处于观望中,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秘书长黄久松认为,尽管节能市场“蛋糕”很大,但是企业进入节能改造领域之后,将面临税收制度不完善、诚信环境欠佳、融资困难等问题,成功案例不多。既有建筑的智能化改造工作在国内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纵观全球,能源危机四伏,节能的呼声愈来越高。目前,我国建筑能耗过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对量化降低能耗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迫切。全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以上,面对如此严峻的事实,节能减排迫在眉睫。目前在我国大部分用能单位特别是民营用能单位缺乏熟悉计量工作的专业人员(管理、技术),用能单位计量管理水平不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特别是能源计量体系的建立。部分小区的高层管理者对能源计量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能源计量是只投入不产出,没有认识到能源计量工作的基础保证作用。 3.2市场前景广阔

资料显示,未来几年内,我国的写字楼、公寓、饭店、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会大幅度增加,在2020年前我国将新增约10亿m2大型公共建筑。而我国约9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是典型的耗(电)能大户。

事实上,针对能源需求日趋紧张的情况,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与环保,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曾大致估算了建筑节能这个市场的市场值,“建筑节能势在必行,建筑节能市场容量很大,据测算,有5000亿元的空间。”有专家表示,“在建筑节能方面,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统计表明,我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5000亿元的市场需求,2020年我国用于节能建筑项目的投资至少是1.5万亿,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市场前景是很广阔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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