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如果制造噪音就是违反《噪声污染防止法》,如果污染环境造成人员伤害的就是侵犯住户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依据——《噪声污染防止法》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3、如果影像业主正常居住和出行的话就是侵犯住户的相邻权,违反了《物权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交换机房一般都放在二楼有多种因素,主要原因就是交换机带用户要有相应的外线,有了外线就要有配线架,对于运营商来说配线架要连接交换机和用户外线,为了施工方便一般把配线架放在一楼和交换机上下对应的位置,这样交换机出线就可以直接通过楼层间过顶的洞直接到配线房。这样交换机到配线架连接方便的同时外线出线也比较方便。当然了,这样设计也有防水、防潮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商业用途建在居民楼内肯定不合法。如果是用于小区周边居民通讯用,也不能建在楼内,应该在小区楼半径50米的地方建发射基站。任何通讯设备都是有辐射的,你们小区业主可以和建设者去协商,协商不成的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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