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1、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4、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在10%以上。
2、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的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实施政策,如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和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有必要制定政府采购法律。
3、积极的政府采购市场经济主要体现在:政府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商品、建设项目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由政府自产自建、自办自办向全方位的市场开放转变,极大地激活市场经济;
4、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促进了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产品竞争力等,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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