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100055)
乘公交车路线:6、38、46、57、122、340、410、414、620、715、719、721、822、特7(湾子站下车),十字路口往南100米左右,马路东侧8层的灰色大楼。 查阅地图请点击
各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室:63319800
传真电话:63319804
市场监督管理处:63319814
传真电话:63319837
网络管理处:63319822
传真电话:63319839
设计施工管理处:63319817
传真电话:63319824
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63319901
传真电话:63319905
北京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63311610
传真电话:63319834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北京分中心):63311615
传真电话:63311615
公司网站建立需要在ICP备案和公安局备案。(一)申领《ICP许可证》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信息产业部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5、异议处置。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网站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网站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
打开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官网。
在网站的右下角找到“公共查询”,点击进入。
在打开的页面中选择左侧的“备案信息查询”子菜单。
依次输入要查询的内容,点击查询。
得到结果。
扩展资料: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参考资料: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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