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持票人交来的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和进账单(若为现金签发银行本票且客户需当场取现的,不用提交进账单)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3、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非现金银行本票解付,不允许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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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 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 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 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 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 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 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 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 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 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5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 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 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 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 押记载在“出纳 复核 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 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 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 栏右端。
第九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 在 10 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 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 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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