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员配置:
1、主任 1 人(20 万平米以上设主任助理)
2、客服主管 1 人(8 万平米以上)
3、保安队长 1 人
4、维修主管 1 人(小区业主在 800 户以上,50000平米 以上写字楼)
二、其他人员配置:
1、客户助理:按每人 300 户业主计,超过 300 不足 600 按每增加 100 以上增加 1 人, 以此类推;
2、维修人员:80000平米 以下设 3 人(含班长),8 万——10 万设 4 人(设主管);10 万以上每增加 3 万 平米 增加 1 人;
3、保洁人员:每 10000平米 配置 1 人,设班长 1 人,商务楼每 5000平米 配置 1 人;
4、绿化人员:按建筑面积 8 万平米(或 800 户业主)配置 1 人,20 万平米——30 万 平米 设班长 1 人,30 万平米以上设主管 1 人,容积率小于 3.5 以下可增加设 1 人;
5、各管理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人数不得超过人员定 编标准。
法律分析:一、公共事务人员劳动定额
1、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
2、15万平方米以下不高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组。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
3、管理人员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二.保安人员劳动定额
1、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
2、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 3个(三班倒)。
3、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
4、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
5、保安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
(1)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 _4人;
(2)30万平方米以上可增加组长一级干部,平均按每5-8万平方米配置组长1人。
6、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
7、保安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2000-2500平方米配置1人。
三、机电维修人员劳动定额
1、每个高压配电室值班电工3人。
2、水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3、中央空调每10万平方配置1人。
4、电梯工每10电梯配置1人。
5、维修电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3人。
6、综合维修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2人。
7、工程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3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
30-8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维修班长(组长)1人。
80万平方米以上,可考虑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机电维修班(组) 1人,综合维修班(组)长1人。
8、综合劳动人数定额:每10万平方米10-12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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