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获取服务器取证系统的使用?

民事案件如何获取服务器取证系统的使用?,第1张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权利具体化,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三种情形: (一)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3)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材料(第十七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拟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拟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拟证明的事实等;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一审申请法院不予许可,二审法院认为驳回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新的证据。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在进行计算机取证时,首先要尽早搜集证据,并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在取证时必须保证证据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当然最好是没有任何变化。特别重要的是,计算机取证的全部过程必须是受到监督的,即由原告委派的专家进行的所有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的监督。计算机取证的通常步骤如下。

(1)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取证时首先必须冻结目标计算机系统,不给犯罪嫌疑人破坏证据的机会。避免出现任何更改系统设置、损坏硬件、破坏数据或病毒感染的情况。

(2)确定电子证据。在计算机存储介质容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系统的破坏程度,在海量数据中区分哪些是电子证据,哪些是无用数据。要寻找那些由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活动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确定这些记录的存放位置和存储方式。

(3)收集电子证据。

记录系统的硬件配置和硬件连接情况,以便将计算机系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分析。

对目标系统磁盘中的所有数据进行镜像备份。备份后可对计算机证据进行处理,如果将来出现对收集的电子证据发生疑问时,可通过镜像备份的数据将目标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 用取证工具收集的电子证据,对系统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记录归档,对可能作为证据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关键的证据数据用光盘备份,也可直接将电子证据打印成文件证据。 利用程序的自动搜索功能,将可疑为电子证据的文件或数据列表,确认后发送给取证服务器。 对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的日志数据,由于数据量特别大,可先进行光盘备份,保全原始数据,然后进行犯罪信息挖掘。 各类电子证据汇集时,将相关的文件证据存入取证服务器的特定目录,将存放目录、文件类型、证据来源等信息存入取证服务器的数据库。  (4)保护电子证据

对调查取证的数据镜像备份介质加封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对获取的电子证据采用安全措施保护,无关人员不得操作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不轻易删除或修改文件以免引起有价值的证据文件的永久丢失。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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