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开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重点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 资金 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根据你的提问,你应该是需要互联网金融系统。互联网金融IT解决方案即金融系统,需要的应该是系统搭建解决方案了
1、立合作意向:明确项目需求,确立合作意向
2、 洽谈网贷系统开发细节:制定方案、预算
3、项目周期和费用:根据客户需求做出项目制作周期的预估和所需费用
4、 签署合同:签署合作协议,客户支付项目启动的定金,开始项目制作
5、 迪蒙网贷贷系统模板设计与确认:明确客户的网贷系统模板需求,设计首页和客户验收首页
6、程序开发和测试:根据客户的需求对程序开发和测试
7、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之后,让客户测试并验收,支付尾款
8、 售后服务:项目正式上线运营,对后期的工作提供我们和客户约定达成的售后服务。
P2P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痛点:客户流失
人员流动频繁,客户资源都在业务人员手上,信息未集中统一管理,客户流失严重。
客户全貌
客户都分布在不同业务部门、岗位、及人员手上,每个环节都只有客户片面信息,难以掌握客户全貌。
行为分析
不同客户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喜好产品、投资频率、投资金额大小都有一定的规律,目前这些规律都无法进行掌握。
产品研发
产品研发的市场导向没有充分体现,且未实现营销、销售与财务各部门的充分协同,暂不能确保研发围绕市场需求进行,且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化。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体系尚需规范,包括产品内容、尽职调查、调查进度、审核过程、控制结果、参与人员等。
产品募集
部分产品有一定募集要求,例如募集时间、募集金额、募集人数…等,缺乏对产品募集情况的监控,容易造成产品募集超出要求的情况。
活动评估
目前采用多种推广方式进行营销推广,但由于没有合理的活动评估依据,无法准确知道哪种方式更有效。
过程管控
推广活动环节繁琐,参与人员众多,目前处于什么环节,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工作没做…过程无从知晓。
推广对象
由于对产品和客户的购买行为没有进行合理的匹配,因此目前所以产品推广都缺乏针对性,推广效果不好。
业务协同
客户理财投资业务从了解产品到购买产品有一个过程,该过程涉及跨部门工作和上级审批的业务,现阶段该业务主要在线下处理,效率比较低下。
分红派息
客户的投资理财合同较多,每笔合同都涉及分红派息的工作,目前分红派息的计算及执行都是人工进行,效率低下,同时影响客户的满意度。
积分管理
为了吸引理财客户进行重复投资,对客户给予积分奖励,但是目前积分的计算和使用都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
业务协同
客户借款业务从借款申请到实际放款有一个过程,该过程涉及跨部门工作和上级审批的业务,现阶段该业务主要在线下处理,效率比较低下。
欠款催收
客户的借款合同较多,每笔合同都涉及欠款催收的工作,目前欠款催收的计算及执行都是人工进行,效率低下,以至于会影响对理财客户的分红派息。
抵押物品
对于抵押贷款的业务,会涉及抵押物品的管理,物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管理机制。
客户分析
由于客户没有得到统一管理,无法从所在区域、风险等级、投资偏好等多个维度进行客户数据分析。
业务分析
由于投资或借款的业务都非常频繁,但数据未进行归集,业务员跟进情况、签约数量、财务数据都无法及时掌握。
资金分析
针对P2P行业特性,需要有效掌握投资、借款的趋势情况,趋势的走高或走低都有效反映市场的情况,目前该数据无法掌握。
百会CRM发布了P2P行业深度解决方案,通过客户管理、产品发行、市场推广、理财业务、借款业务及数据分析六个维度来深度解决P2P行业痛点,帮助企业获取更多新客户,保留老客户,提高客户服务价值。
1.实现客户资料统一管理
通过使用百会CRM系统,企业能够建立统一的客户管理平台,将客户的所有碎片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客户全貌画像,对客户情况一目了然。还能够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的集中管理,并通过权限设置对不同人员开放不同的权限,以实现对所有客户资料的专业管理。当然,全面的客户信息便于企业对客户进行维护,提升客户关怀,提升客户满意度,降低客户流失率,延长客户生命周期。
2.实现产品发行综合管理
使用百会CRM系统,能够实现对市场、销售、研发等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协作管理,加快企业整体运行。并且能够完整管理整个产品研发业务流程,还能够对产品的研发加入尽职调查、风控审核等环节,有效控制产品风险情况。并且在产品募集项目上,能够对募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便于管理者对全局一目了然。
3.实现市场营销活动推广
在百会CRM系统中,可详细记录市场活动开展前后的各种情况,如活动开展前内容策划、费用审批,活动进行中的进展记录,活动结束后潜在客户的跟进情况等。并且可根据对多种市场活动追踪、客户群体和历史数据的分析结果,来有效算出市场活动投入产出比。系统里记录的客户购买行为、投资意向、消费特性等,还能够帮助公司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策略,以实现“一对一”营销,提升线索转化率。
4.对理财业务实现完整跟踪
P2P企业通过使用百会CRM系统,能够对整个理财业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对需要其他人员协同或审批的工作系统及时提醒,加快整个业务的进展。百会CRM系统还能够根据理财合同的投资金额、投资产品、收益率、分红周期等参数,来进行分红派息和积分管理,既快速又精准,给予客户更优质的理财业务服务。
5.对借款业务实现完整跟踪
借款业务同样是P2P行业中的一个重点业务。同理财业务一样,百会CRM能够实现对整个借款业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多部门共同协作管理,方便借款业务的加速完成。同时还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抵押物品管理和欠款催收,保证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顺利进行!
6.数据报表综合分析
通过使用百会CRM系统,能够对各个业务进行综合分析。比如通过对理财或借款业务过程的监控及签约合同的执行情况,能够准确分析出目前业务的进展情况。通过对每月投资、借款合同数据的汇总,以及相应的每月金额走势图等,企业可以得出资金的流向情况、市场近期的需求等信息,以此可以做出更精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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