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递交投标文件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不可少于3个,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和条例对于有效投标家数的确定及对招标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力给了评标委员会。
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虽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投标”有差异,但显然两者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严格以数量来判断竞争性,在要公平还是要效率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显得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而且,两法虽然在废标或否决投标问题上矛盾,但既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招标采购程序上也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规格要求填写第一列,第二列货物投标规格最好全部按照第一列的招标货物规格写,第三列都填符合。投标技术规格偏离表应该算是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部分最重要的一个章节了,很多信息都是以这里的参数为基准的。 表头前信息:这个地方一般来说是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名称三项,但有的公司是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分包名称三项,所以在这里要看清楚,不要弄错了(后面的分项报价表、货物一览表、技术偏离表和商务偏离表也是一样)。项目名称(或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就不说了了,分包名称有的话就填,没有的时候千万不要空着,要填上“/”;表后面的信息:表后面都是投标人签字盖章的地方,这个地方基本都是一致的,可能的区别就是叫法不一样,比如:有的叫投标人,而有的叫投标人名称,性质是一样的,错了虽然没啥影响,但为保险起见,最好还是核对清楚;表格的数量:有的在招标参数中分成了多个表格,比如:软件参数、硬件参数等,此时也需要与招标一致,分成对应的多个表格去响应;表里面的内容:这一部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一般包括序号、服务内容、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需求、投标响应、偏离、说明几项内容,这里重点说下投标响应的部分,具体如下:1、序号:既可以手写也可以自动生成,但一定要与第二项“名称”一致,随着名称项的变化而变化;2)服务内容:名称必须和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中所写明的名称一致。如果是一个项中包含了几个小项,那不能只写大项或只写小项。正确的做法是1列拆分为2列,将大小项都写进去,对应的第一列的编号以大项为主,后面的几列参数则以小项为基准;3)招标文件条款号:由于很多招标文件都比较混乱,所以尽量把条款号找到最小的项,对应到最准确的位置,招标文件如果实在找不到非常准确的信息,那么就对应到一个相对准确的位置;4)招标需求:又称为招标参数,按照对应内容复制粘贴即可;投标响应:应该算是这一章节最重要的地方了,需要着重去编写,对应招标参数撰写自己的投标参数,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不能够为了省事直接复制粘贴过来,那样是会被废标的,在这里有几个小的窍门,可以让你写的比较快,如下:如果这一份标书是确定要中标的标书,那么这一块需要非常认真的去写,必须保证的是招标参数响应不能有一条的遗漏,可以多但绝对不能少;03年财政部专门出过文件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