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话和互联网使用及其信息安全,维护电话和互联网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电话用户和互联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和个人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本条例所称电话用户是指办理固定电话(含互联网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电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其身份信息登记是指在办理上述电信业务时,电话用户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用户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域名注册、IP地址申请、网站登记备案以及使用网站提供的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等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登记是指办理或者注册使用上述互联网业务时,互联网用户应当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证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

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件等。

本条例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含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分别指依法取得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并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并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委托代理商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应当符合所代理事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委托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其委托的代理商书面约定承担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商在为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用户明示其代理身份。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委托的代理商开展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代理商应当将登记的用户信息和留存的资料及时送交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代理商在业务代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代理商共同承担。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话和网络公共服务时,应当如实登记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第八条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单位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出示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书;受委托办理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受托人应当出示个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将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九条 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应当对其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对用户与其所持身份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如实登记,并留存用户证件的复印件(含电子复印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核查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提供免费查证通道,不得增加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负担。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代理商,不得为无身份证明、拒绝提供有效证件或者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用户办理登记手续。

为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民政、通信、互联网等相关主管部门。

网络实名制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的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

他的这番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 。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言辞激烈的争论,但是随后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之后李希光自己也称已经对网络实名的话题丧失了兴趣,“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相关法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发展状况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理由是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2004年5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实名制并且强调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客户资料,该资料将是判断邮箱服务归属的标准。[9月26日]]中国共产党团中央所主管的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成立了游戏专业委员会,并决定在今后一年里,建立中国青少年全国游戏玩家俱乐部,为网络游戏中实施实名制打下基础。

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境内所有网站主办者必须通过为网站提供接入、托管、内容服务的IDC、ISP来备案登记,或者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自行备案。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网站,或是个人网站,都必须在备案时提供有效证件号码。通信管理局将对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向备案管理系统报备相关信息的网站实施暂时关闭,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暂时停止其接入服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敦请被暂时关闭的网站务必在7月10日24时前补办备案手续,否则将被关闭。

2004年中国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高校教育网实施实名制,并成为中国教育部对中国高校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至2005年3月,以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为首的一批各大高校的BBS向仅限实名制校内交流平台的转变。

2005年7月20日,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公司腾讯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公安局《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配合中国有关部门对腾讯开展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进行整理,对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工作。而此时正好媒体报道韩国网络实名制的情况 ,因而腾讯的这一举措被广泛看作是“中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序幕”。

2005年7月22日,新华网称从7月22日起至9月底,中国深圳警方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其中,警方将对BBS、BBS的版主进行实名登记,并校验身份证号码。8月5日中国文化部、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稿称为防止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游戏中的杀怪练级,要求“PK类练级游戏(依靠PK来提高级别)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陆进入”。

争议

支持者认为“网络最吸引人的地方不是“匿名”,而是沟通起来更方便,更快捷。” 。也有人认为,实名有利于清除网络上各种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

而反对者则认为“网络的魅力就在于“匿名”,在网络里大家才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至于匿名诬蔑或发表违法言论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 许多人都引用1993年《纽约客》杂志一幅漫画的标题“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来作为反对的理由。

也有人认为应该“二元论”,“可以在一些大的、正规的网站要求实名制,增加信息的可信度;一些小的论坛则可不做要求,给大家留下随意“灌水”的空间。 ”

也有人认为,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事实上,在现实中很难做到真正的实名。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已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件、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和互联网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等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互联网用户的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或者公民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如实登记保存的行为。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在办理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备案、网站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真实有效证件原件,进行真实身份登记。第五条 对于使用各种上网终端的互联网用户申请接入互联网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身份信息如实核对、登记。第六条 互联网用户使用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网站提供的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网络游戏等专项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第七条 互联网用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网吧、宾馆、酒店、机场候机楼等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对上网用户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安装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提供论坛、博客、微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业务的网站,应当向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专项业务申请。

提出专项业务申请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所需的真实有效信息。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上网用户身份信息比对认证服务平台,工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数据接口,为实现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查询提供技术保障。第十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提供互联网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和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情况等信息。第十一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等信息;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不得少于60日。第十二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互联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通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现有互联网用户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到通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等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真实身份登记或者补登记手续。通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等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相关技术措施,并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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