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再融资。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点
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融资效率低下。
扩展资料
在一定的时期内,企业的融资能力总是有限的。企业不可能无限度的取得债务性资金。当企业的债务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债权人会因为企业的风险过大,而拒绝再向企业借入资金。
如果企业为了一次并购活动的完成,而在短时间内融入大量的债务性资金,那就意味着企业再融资的难度大大的增加了。这往往会导致两种结果:
1、企业因完全使用了债务性的融资额度而不能再取得债务性资金;
2、企业虽然还能再取得债务性资金,但由于企业债务规模的扩大,企业风险的加大,企业将不得不承受比以前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这就是所谓的债务的规模效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融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融资
担保是政府信用的滥用,引发政府职能的错位,排斥了合乎市场经济法规要求的民间信用和民间担保。不言而明的默示性的担保,比如优质大型企业在贷款时相对于小微企业来讲有隐形担保。
政府隐性担保是指政府对企业的竞争失败和经营损失提供不言自明的担保。这种担保是政府信用的滥用,引发政府职能的错位,排斥了合乎市场经济法规要求的民间信用和民间担保。它所传达的信息背离了市场规则,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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