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我厅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5〕1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冀财采〔2015〕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 目 名 称
说 明
A
货 物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50万元(含)、设区市级20万元(含)、县级10万元(含)以上(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除外)。
A02
通用设备
A02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台式、便携式及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通信网络设备归入“A0208通信设备”。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为认真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于印发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1年全省联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八个项目(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省级协议供货”栏目查询);我区定点采购包括: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公车维修服务等六个项目(另行发文通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统一为100万元(不含)。
二、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网上商城采购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人要保存不能满足需求、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证明材料(网上商城截图等)。
四、我区不设立部门集中采购。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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