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法律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网站备案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如下:
1、企业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核验单扫描件;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核验单扫描件
3、个人备案,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负责人核验照片、核验单扫描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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