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备案需要撤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在终止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予以撤销。【
拓展资料:《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合同备案之后能够注销。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的一个月内,房屋租赁当事人要到租赁房屋当地的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产生变化、继续出租或者不想租赁的,那么当事人要在一个月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更改、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房合同 备案注销应注意携带以下内容: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租赁 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 授权委托书 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公有 房屋转租 的,提供公有 房屋租赁合同 、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出租人委托 代理 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夏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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