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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域名的管理机构是不同的,两者注册的审查标志、审查程序和遵循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是由工商部门负责,而域名管理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但商标权、域名都属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域名权的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域名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相关条款已纳入行政执法范畴。2006年,中国互联网中心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域名争议提供了解决的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因此,当你的商标被人抢注了域名,可以向中国互联网中心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一、 抢注商标 域名算侵权吗 商标 域名抢注不算侵权商标侵权 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 知识产权 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商标侵权即:商标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商标抢注 合法吗 二、商标抢注行为的含义及原因透视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 驰名商标 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名称和字号、 上市公司 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一)“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冲突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 商标注册 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标注册申请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 证据 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 商标权保护 范围的局限 商标权是一种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财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标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权所蕴涵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立、使用和维持一个商标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标的收益能力取决于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各项指标的市场领先度、商标收益的稳定性、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态势、商标延伸的可能性、商标向国际化市场发展的潜在能力、商标的持续性投资、法律保护的力度等众多因素。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哪怕仅仅是一个强有力的新竞争对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场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标的收益能力受到影响。 其实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并无不当。根据《 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法》第二十条又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据此,申请人若只申请在一个类别的商标,不可能就自然拥有其余类别的商标,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请其余类别的商标注册。如果一个企业只注册一个类别而不准任何人注册其余的44个类别,这本身就不符合《商标法》的分类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对公共资源的无理霸占和浪费。 然而传统商标权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商标作为一个符合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有当这一符合被某人首先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的时候,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传统的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先占权,这也是由商标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过去,社会生产一直处于短缺状态,生产供不应求,卖方控制市场,产品本身的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首先关心的是买到合意的有形商品,商标权传统保护的出发点首先是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确定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必然是制止混淆。 20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产品极大丰富,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产品之间的物理区别越来越小,品牌尤其是名牌带来的心理作用和情感价值日益突出。与默默无闻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识别商标的出处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向导,同时还通过蕴含的声誉和价值为社会提供色彩和意义。所以,驰名商标实际具有双重属性,识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其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后一种功能时,驰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说商标的识别功能主要来自于选择与先占,商标的表彰功能则来自商标所有人的努力与创造,他人利用联想窃取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劳动,同样应该制止。基于保护商标的表彰功能建立的商标权实质是一种创造权。因此,如果仅仅着眼于避免混淆,也许只能保护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对于以损害驰名商标的表彰功能为主的行为则可能会打击不力。因此,必须在制止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止联想。 另外,商标抢注行为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将他人已经享有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字号和简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问题。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不但包括已核准的企业名称权,还包括 著作权 、 专利权 以及域名等在先的知识产权。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用作商标注册,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便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商标抢注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既可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 公司名称 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抢注商标的行为其实是可以避免,公司在正常活动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去把商标注册了,只有在商标注册了之后他人就不能随意进行侵权,而对于商标域名抢注,那么是不算做侵权的,侵权后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 驰名商标 域名抢注怎么办? 驰名商标域名被抢注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补救: 1. 技术上,因域名注册相对独立于 商标 体系,亦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此企业主体(商标所有权人)当及时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商品名以及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注册为域名。及时为自己的商标、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其他独特商业标志申请 注册商标 的保护。 2. 行政上,向抢注域名的CNNIC认证的注册服务商(如万网)提交侵权异议寻求援助,或直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网络基础资源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项下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异议声明,以启动行政程序。寻求专家组对争议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的裁决。由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裁决执行。工业与信息化部对于域名进行备案审核,并无对于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 管辖权 限。工商部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部对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与处罚。向负责侵害方服务许可与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工信部与省级通信管理局,影响特别重大的,由省级通信管理局向工信部报告),请求其评估,要求设链者暂停相关行为,处以 警告 、罚款(1万至3万)并公告。 3. 诉讼 上,善用公证,及时固定 证据 。证据与事实证明要点: 1) 因“ 商标注册 在先”原则,确认域名抢注行为侵犯他人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专用权的重点之一在于证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商业标志首次注册或使用时间先于域名注册时间”,且需要及时续注,正常使用,无其他变更行为。 2) 商业标志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是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之一,庭审中往往也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固定广告费投入,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知晓度,使用率的证据对于证明知名度、影响力,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损失。 相关 法规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 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 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 要约 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一般被认定为是驰名的商标都是经过长时间的产品宣传以及深入人心的质量保证,在前期驰名公司投入的成本也就让其商标域名有了很高的价值,但是此时因为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可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要求无效或者起诉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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