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人抢注16个相关域名,要价333万
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 春节 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的天价。16个域名分别为“团团.com”、“圆圆.com”等,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最贵的要88万元。
热门域名被抢注愈演愈烈
近来国内一些着名品牌域名被抢注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
去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随后在淘宝、易趣等网上热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们这样解释它的昂贵:“此名称在未来叁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
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
我国的私人域名这两年增加迅勐,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
专家认为合理合法、是精明之举
对抢注“团团”、“圆圆”域名的做法,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中文域名的经营机构)主任助理刘志江作出了肯定的表示,认为“合理合法”、“从投资的角度说,也是一个精明之举”,因为注册一个域名才几百元,而卖出去时可能达到数十万元。
刘志江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对驰名商标有扩大保护的相关规定。“团团”、“圆圆”在被确定为赠台大熊猫的名字之前,并不是一个着名的商标品牌,而域名注册又是在赠台大熊猫的名字确定之前,因此“团团”、“圆圆”的品牌也就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
两个利好消息再掀中文域名抢注风。
“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日前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刘志江告诉记者,办法有叁个最为重大的变化,即明确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时效,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以及区分了商标使用权与域名使用权。
刘进一步阐述,新办法规定,若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办法还限定了“恶意”的认定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恶意”,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
办法规定,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区分了商标使用权与域名使用权,抢注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
域名抢注者如何挣钱及抢注形式:
互联网世界里有人利用域名管理方面的漏洞,通过恶意抢注域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与现实世界相比,这些不正当活动成本很低,受益却很丰厚,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抢注者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知名企业或者比较好的域名为自己谋利,那麽我们知道域名抢注者是如何挣钱及抢注形式呢,速推网今天就告诉大家,其实这篇 文章 我也是从别的地方看到的,我只是稍微做了一些修改。
现在大多数域名抢注者通过把网站引导到垃圾网站或者通过把域名卖给塬本应该持有它的人来挣钱。但是,今天域名抢注者的“赢利”方式已经不一样,其中依靠广告生存的“域名停靠(domain-parking)”成为域名抢注者最乐意采用的手段之一。这些域名抢注者通常会注册数千个域名,然后在使用这个域名的网站出售广告,一旦有访客点击了这个网站上的广告,网站的所有者就能从广告主收到一定的费用。
知名品牌是域名抢注者的首选目标,靠广告生存的“域名停靠”网站的域名一般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而且会注册一批与之相关的、近似的域名,借此把一些塬本准备登录知名品牌的网站的访客引导到他们的网站。
“即使‘域名停靠’网站没有放广告也可能对域名的合法拥有者带来损失,因为它很可能会影响合法拥有者的整体市场计划。”Verizon的Deutsche说。
5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域名抢注者转向“域名停靠”,使得这一个市场迅速壮大。塬因很简单,对域名抢注者而言,其门槛很低、投入很少,而回报却很丰厚,同时其可能受到的处罚也非常小。
一个域名的维护费用低到一年只需要6美元,“如果一个域名带来的流量一年能赚回1美元,他们就愿意干”。一个业内人士说,因为这些人通常拥有数千个域名。“我所知道的就有近万个与我们的品牌相关的域名被域名持有者拿来牟利了,其中就有注册机构。” Verizon的Deutsche说。
“区分域名滥用与‘域名停靠’的是非常重要的。”域名注册机构eNom的总经理Jeffrey Eckhaus说:“在美国域名抢注是非法的,而域名的买卖则是合法的。” Jeffrey认为通过“域名停靠”挣钱是可以的,而且,实际上,“域名停靠”已经成为部分注册机构的主要赢利模式之一。
域名抢注的几种形式
1.域名抢注(Cyber squatting): 在互联网的域名空间里恶意抢先注册与知名商标相近的域名,把本应该登录知名商标网站的访客引导到自己的网站,从而谋取不当利益。
2.蓄意错误拼写(Typo squatting): 把人们在浏览器中输入知名商标的域名时常出现的错误输入作为域名注册。
3. 域名停靠(Domain parking): 预先注册一批域名留待以后使用。典型的使用方式提供按点击付费的广告。
4. 域名买卖(Domaining): 购买、销售等通过域名谋利的行为。
5.域名生意人(Do-mainer): 买卖、销售域名等依靠域名来谋利的人。
6. 域名试探性抢注 (Do-main tasting): 先注册一个域名,然后在ICANN规定的5天免费期间,监控这个域名的流量以决定是否为这个域名注册付费。
7. 域名重复注册 (Domain kiting): 利用ICANN的域名注册有5天的免费时间,在域名注册满5天以后重新注册,这样,域名注册者不用付费就可以得到该域名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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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实际上,一些存在潜在价值的域名,往往都早已被人注册,作为一个域名投资者或正要选取一个域名来开展网上业务者,费力去“想出”或是“造出”一个能够让大家公认很好的域名注册查询。更多的,应该由前人注册过,而因为种种原因被删除的域名中去寻找,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个域名在被删除之后,任何个人、机构,都可以通过域名注册查询商去注册这个域名,没有任何的限制,完全遵从先到先得的原则。由于有很多网站提供将被删除的域名的查询功能。因此,一些好的域名,往往是在被删除后的一秒钟之内就被一个新的注册者所注册。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你还来不及查询到这个域名是被删除了,就已经被人捷足先登了。
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注册商也与这些域名抢注商达成了协议,从而使得这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也使得个人注册到这些非常有价值的域名的机会减小了很多很多。
电子商务里边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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