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异地医保备案流程

湖南省内异地医保备案流程,第1张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一、办理对象:这些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微信办理异地医保备案申请。(全省医保城镇职工医保、部分市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二、网上备案流程。1、点击“异地就医申请(在线办理)”;2、选择社保服务;3、按照需求点击备案或查询;4、根据要求填写资料和上传图片,等待申请通过。;另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至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止。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并分送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审查。

本条例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或者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要求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要求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审查建议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将审查建议送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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