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怎么报警备案

网上怎么报警备案,第1张

前提条件

公安备案是需要网站icp备案成功并且获得备案号,且已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一、注册与登录

1、注册账号

进入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点击联网备案登录,点击注册按要求输入账号、密码、真实姓名、电话、邮箱等信息完成平台账号注册。

2、登录账号

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二、填写开办者主体信息

1、登录平台后一般会弹出“系统提示”窗口中,单击进入,填写开办者主体信息。

2、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要求填写主体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主体信息包括:选择企业或者个人,按企业或者个人信息填写,填写主办单位信息,公司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上传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单位地址。填写网站负责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地址、电话、邮箱等。

三、网站信息填写

填写完主体信息,点击新办网站申请,填写网站基本信息、网站负责人信息。

1、网站基本信息

按要求填写网站名称、选择是否有工信部备案号、选择网站开通日期、域名填写、域名证书上传、服务器IP地址。

填写网络接入服务商信息、域名注册服务商信息、网站服务类型、是否涉及管制信息发布、相关前置许可选择、网站语种选择。这些内容填写完成,点击下一步。

2、网站负责人

一般这里网站安全负责人、网站应急联络人信息,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地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等信息。一般情况可以直接点击同步主体负责人即可,然后点击下一步,完成网站负责人信息录入。四、提交

以上步骤完成,检查信息、材料没有遗漏、没有错误信息,点击提交公安备案,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下发公安备案号。

五、放置备案号

根据公安部要求,所有备案号的网站都需要在网站上放置公安备案号,并且附带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查询链接,一般在公安备案成功后,在平台上获取html代码直接放置到网站中即可,一般放置在网站底部位置。以上就是公安备案流程,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站长企业网站负责人,如果网站没有完成公安备案的,需要尽快完成备案哦,否则会面临处罚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办网站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如果不履行,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资料来源网络若侵权联系删除

一般是需要携带与身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

按备案性质准备:

1、性质为个人,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个人签名)、照片。

2、性质为企业,提供资料:备案书面文档、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域名证书、备案核验单(负责人签名+盖公章)、照片外加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局备案

备案流程:

1、备案单位到网监支队监察大队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并根据《备案表》所列项目认真、如实填写,加盖本单位印章。

2、填写完毕的《备案表》以及省通信管理局颁布的许可证或相关手续的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一并交贵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备案。

3、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在收到备案手续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派员对备案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4、对网络安全审核合格的备案单位,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应给予其备案;对达不到网络安全条件的备案单位,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应当书面告知其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备案单位整改完毕后重新进行备案。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公安机关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5、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每年应对备案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6、备案单位的备案项目发生变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备案。

扩展资料: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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