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取暖器好。
该取暖器的最大特点是所散发的热量较大,即使在突然停电的情况下,也会长期保持一定的温度。同时,不产生有害气体,无电噪声。电加热油针加热器的表面温度较低,一般不超过85摄氏度,即使接触人体也不会造成灼伤,适合在人体可能直接接触的地方加热。
原理
这种电暖器罩壳上为出气口,下方为进气口,通电后电热管周围的空气被加热上升,从出气口流出,而周围的冷空气从进气口进入补充。如此反复循环,使室内温度得以提高。该电暖器的优点一是符合人体工学舒适需求,利用空气自然对流换热;二是安全性能较高,运行宁静;三是不干不燥。缺点是升温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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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严重,统治集团面临危机四伏的局面,士大夫们感到必须采取措施,摆脱困境。早在宋真宗初年,宝元二年(1039),同判礼院宋祁上疏,以为国用不足在于“三冗三费”。“三冗”是全国有定官而无限员,各级官员比前增加五倍;几十万厢军坐耗衣食;僧尼、道士人数日增而没有限额;“三费”是道场斋醮,百司供费无数;京师多建寺观,多设徒卒,增添官府衣粮;大臣罢黜,仍带节度使衔,靡费公用钱。他主张裁减官兵,节省经费。所有这些足以说明,宋朝已经不能只率由旧章而无所作为地统治下去了。庆历新政
庆历三年(1043),宋仁宗任用范仲淹为参知政事,富弼、韩琦为枢密副使,责成他们条列当世急务,以“兴致太平”。范仲淹、富弼在《答手诏条陈十事》奏中认为,当时中心问题是整顿吏治。他们提出内外官吏过于冗滥,其中老朽、病患、贪污、无能的人应一律裁汰,宋仁宗采纳了这些意见,连续颁布几道诏令,规定:①改革文官三年一次循资升迁的磨勘法。注重以实际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员,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称职者和在任犯罪者。②严格“恩荫”制。限制中、上级官员的任子特权,防止权贵子弟亲属垄断官位。③改革贡举制。令州县立学,士子必须在学校学习一定时间方许应举。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操行。④慎选各地长官。由中书、枢密院慎选各路、各州的长官,由各路、各州长官慎选各县的长官,择其举主多者尽先差补。⑤改进职田法。重新规定官员按等级给以一定数量的职田,以“责其廉节”,防止贪赃枉法。⑥“减徭役”。将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的五县废为镇,又析王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府,以精简乡村役人。范仲淹、富弼还提出“厚农桑”、“修武备”等建议,则并未实施。
范仲淹的各项政策,在当年和次年上半年陆续颁行全国,号称庆历新政。由于这些法令侵犯了贵族、官僚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他们强烈的反对。反对派诬范仲淹等人为朋党。庆历五年初,范仲淹、富弼、韩琦、欧阳修等人相继被罢官出朝,他们的新政只推行了一年零几个月,便宣告夭折。新政失败了,但社会矛盾并未缓和,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嘉佑四年(1059),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向宋仁宗上《言事书》,要求培植人才,以便改革现行法度。他指出,国家财力困穷,风俗衰坏,在于没有合乎先王之政的法度。然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合于先王之意”,却又缺乏人才。人才成为当务之急。他主张从教、养、取、任等四个方面“陶冶”人才,使“在位者得其才”,然后“稍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他还指出,汉、唐、五代所以乱亡,晋武帝所以招致祸乱,皆源于人才不足。《言事书》还指出,当时财政的困窘,决非由于官员之冗滥和官员俸禄之过多,关键在于理财不得其道,不能因世之宜而变通;假若能理财得其道、通其变,即使增加官吏俸禄,也不会影响国家的经费。所以,他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言事书》受到了许多士大夫的赞扬,却未被宋仁宗采纳。
稍后,司马光、苏辙、苏轼等也多次上奏札,提出“斟酌事宜,损益变通”的主张。司马光的改革主张,主要为裁减禁军,精加选择;量材录用官员,使久其任;减损冗费,节省财用;善于理财,保养财源,使“农尽力”,“工尽巧”,“商贾流通”,皆能乐业安富,然后“上下交足”。他还指出:“上下偷安,不为远谋,此最国家之大患也。”苏轼也提出了“课百官”,“安万民”,“厚货财”,“训军旅”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的改革主张。在百姓穷困,官府仓库空虚,社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士大夫们“争言便宜,以变更旧制”。改弦更张,势所必然。
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二月升任参知政事。神宗一心依靠王安石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
王安石主张,为了改变国贫的局面,必须采取“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财方针。一方面“摧制兼并”,把大商人、官僚、地主的部分剥削收入收归朝廷,另方面扶植“农民”(地主阶级中下层和自耕农),减轻差役,兴修农田水利,发展生产,预防农民起义的兴起。为此,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此后陆续制订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江南、两浙、荆湖、淮南等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资。发运使只是照章办事,完全按照每年的定额,丰年不敢多运,凶年不能少运,经常支出大笔运费,运来一些过剩物品,只得在京城半价抛售。各司往往隐瞒财富,不肯如实申报朝廷,反而以支移、折变等名目加倍收税,朝廷调用物资时,又多不管产地和时令,一味强征。这些做法给富商大贾囤积居奇、控制市场提供了方便,百姓则被加重赋税负担,朝廷仍然财用窘急。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以薛向为六路发运使,设置官属,推行此法。朝廷从内藏库拨予钱五百万贯,并拨予上供米三百万石,以供周转的费用。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以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王安石试图由朝廷“稍收轻重敛散之权”,调节供求关系,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均输法从增加宋朝“国用”出发,多少改变了旧制,增加了财政官员的权力,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此以前,同管勾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王韶曾在古渭城(后改名通远军,今甘肃陇西)设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每年收商利约可一二十万贯。又有平民魏继宗上书建议在开封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京师市场,物价贱则稍增价收购,贵则稍减价出售,以便由官府掌握“开阖敛散之权”,达到“商旅以通”、“国用以足”的目的。中书据此制定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以内藏库等钱一百八十七万贯作本,控制商业。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向市易务贷款,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出年息二分,半年出息一分。商贩向市易务成批地赊购货物,也出年息二分。后来陆续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润州(今江苏镇江)等几十个重要城市设立市易务,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当年,肉行徐中正等首先提出向官府交纳“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的要求。宋神宗命提举在京市易务吕嘉问和开封府司录司共同调查各行利害,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制订条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估定物价。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几年后,军粮经常有余。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依陕西青苗钱法,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借贷者,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户充当“甲头”,客户贷款,须与主户合保。在河北路,贷款的限额是客户与第五等户每户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三贯,第三等户六贯,第二等户十贯,第一等户十五贯。本县如有剩余,允许第三等以上户借贷。如还有剩余,借贷给有物业抵当的坊郭户,贷款以适中的粮价折算,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凡灾伤达五分以上的地区,允许延期归还。先分派提举官到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俟其就绪,然后再在各路推行。
实行青苗法的目的,是要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跟高利贷者的加倍利息相比,青苗法取息二分或三分,应该说是比较轻的。青苗法限制了高利贷者的活动,朝廷也从中获得大量利息。
募役法
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见职役),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灾荒年份,全部免征“役钱”时,即以此钱充用。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官僚地主无止境地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乡村中、下户卖掉土地,却仍负担重税。田产不均、赋税不实,一直是严重问题。方田均税法分为方田和均税两部分,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南西北各千步为一“方”,计四十一顷六十六亩多。依据方、庄帐籍,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向民间公布,分发方帐、庄帐、甲帖和户帖四种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诡名挟佃者,都予合并改正。同时,各县以原有税数为定额,禁止使用合零就整等手段超溢此额。荒地归于耕佃之家,不必追查。瘠卤不毛之地,允许占有佃种。《条约》和《式》颁布后,派济州巨野县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再在各路推广。到元丰八年(1085),开封府界、京东、陕西、河北、河东五路,“已方而见于籍者”共两百四十八万余顷,约为全国纳税土地的半数以上,从而使赋税的负担与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官府的田赋收入也得到保证。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这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贷款,如官钱不足,州县官劝谕富室出钱,依例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变法派广泛吸取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胥吏、商贩、农民、仆隶甚至罪废者,只要能讲求水利、有利农业,都可直接到东京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还要授官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这项新法推行七年后,据统计,全国共兴修水利工程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水利田三十六万余顷,疏浚河汊、湖港之类不计其数。福建莆田木兰陂,在此期间最后建成,溉田一万多顷。扬州天长县(今属江苏)的三十六陂、宿州临涣县(今安徽宿县西)的横斜三沟,建成后也溉田九千顷。这时,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一百多将,每将置正将一人,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充任,专掌训练。元丰四年,又在东南的淮东、淮西、浙西、浙东等设十三将。“将”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正将以下设副将、部将、队将等。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选取主户中“物力最高”和“有材干心力”者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随后推行到全国各路。保甲原属司农寺,熙宁八年改隶兵部。第二年,实行结队法对丁保进行军训,两大保编成五十人一队。这年,各路“义勇、保甲民兵”达七百一十八万余人,其中保甲民兵六百九十三万余人。王安石组织保甲、训练保丁的目的有二:一是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军队的缺额不再填补,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年岁稍久,保甲民兵便可以代替大部分军队。二是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此外,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十五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变法派自已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项新法实施的过程中,都无例外地遭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他们在朝内外利用一切机会,制造事端,造作谣言,掀起阵阵波澜,使新法不得不在十分艰难的环境下推行。
新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在西北边防线上,对西夏展开了攻势。到熙宁六年为止,由王韶采用招抚和镇压的策略,占领了吐蕃部落居住的熙(今甘肃临洮)、河(今甘肃临夏东北)等州。王安石罢相后的元丰四年、五年,宋神宗又对西夏发动了两次进攻,第一次攻西夏西平府(今宁夏灵武西南)之战,宋军无功而返;第二次永乐城(今陕西米脂西北)之战,宋军大败,士兵、民夫损失二十余万人。
自汉代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推崇儒家提倡的"无讼"理念。不仅统治者在司法中身体力行,在老百姓中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以讼为耻的心理。而到宋代,这种情况却发生了变化,诉讼之风大为兴盛。宋代民风好讼,从社会风俗角度看,这是一种风俗的变迁;而同样,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民众诉讼意识提高与新的价值选择的表现。这说明,宋代的民众在法律生活中已不不再是任由人欺凌的愚昧者。依法抗争、积极诉讼成为宋代民众的一个突出特征。那这种变化的原因何在?
诉讼,必然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宋代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律的完备为民风好讼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赋税沉重、吏治腐败、官吏豪强的欺压,是民风好讼的导火索;教育兴盛、百姓法律意识提高为民风的好讼的形成提供了素质优良的诉讼主体;诸如此些原因。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社会经济的变化以及司法机制两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前者包括民众私有观念深化、社会关系复杂化等方面。后者是由于宋代乡村组织调控力量衰弱,使民众纷争大量涌入州县衙门。
一、社会经济变化对民风好讼的影响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宋代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影响民众的法律生活。
宋代的确是一个经济繁荣兴盛的时代,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迅速增加。北宋太宗至道三年,全国总户数为4132576户,宋真宗天禧年,总户数已达8677677户,二十多年户数增加了一倍多。至长神宗熙宁八年,全国户口又增至15684529户,元丰六年,已达17211713户,此时户数比真宗天禧年间又翻了一番。据有关学者估计,到宋徽宗时期,宋代人口几乎达到汉唐人口的两倍。
但众所周知,宋朝国土面积比汉唐要小得多,这样一来,人多地少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对各种物质资源的争夺也更为加剧。如福建"土地狭迫,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寝贵,故多田讼"湖南"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迁徙自占,深耕溉种,率致富饶,自是好讼者亦有矣"京东"淄、青、齐、濮、郓诸州人冒耕河地,数起争讼"。可以看出,人口与资源的矛盾,是民众好讼习惯形成的大环境因素。
而在唐末以来对社会变革中,最突出的变化还是土地私有化的确立,这必然会使民众的私有观念进一步深化。
宋代田制的放任政策,使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增进了民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特别是维护土地财产的意识空前增强。在宋代的各类民事诉讼中,田讼是最为突出的,以田产为中心的财产争讼,构成了宋代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对判例中,有各种身份人之间的土地纷争,如邻里之间、主客户之间、族人之间、叔侄之间、兄弟之间以及僧道之间,比比皆是。在其他文献中有关田讼的记载亦很多:如扬州"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合肥"有田讼积岁不决"宋州"地土衍沃,民喜讼产""淮民为客户所侵,地讼难决"福建亦"多田讼"。这种情况在此前均田制与庄园制之下是完全无法想象的。
二、乡村调控机制薄弱对民众诉讼活动的推动
社会经济的变化是造就民风好讼的主要原因,但却不能构成全部,基层社会的调控机制变化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
封建社会自古以来都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即在乡村实行宗族自治,依靠德高望重的乡绅制定的村规民约来处理矛盾。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交通的落后以及通信的不便捷造成的。而在宋代,这种力量处于一种衰弱状态。
自秦朝以地缘关系确立郡县制之后,亦在广大乡村建立了乡里制度,作为郡县制的延伸,把广大民众纳入国家行政体系的管理之中。汉代的乡里制基本上沿袭了秦朝之制。秦汉的乡里制,在乡设有秩、三老、游、啬夫等官,分别管理一乡的行政、教化、治安、词讼、赋役等具体事务;乡之下设里吏为一里之长。这种详备的职掌分工在解决乡村民间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沟通官府与乡民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战乱,地方基层的行政机构实际上已不存在。而各地豪强地主则聚族而居、筑坞建堡、武装自卫、控制依附农民,成为一方宗主。
至宋代,乡官制演变为乡役制。两宋不同时期乡役的名称、职掌、隶属关系等多有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宋代乡役比前代乡官里吏的负担进一步加重了。就里正户长而言,为逃户或死绝民户代纳税租,成为最重要的负担。宋神宗熙宁以前,虽有耆长主管词讼,但由于耆长系轮差制,所以既无权威性,也难以发挥作用。
熙丰时推行保甲法,保正长取代了里正、户长、耆长的职责。但保长之初仅"以机察盗贼而已",熙宁七年,"始以保丁充甲头催税",元丰时"以甲头同大保长催科"。而村保正长任催科之责,破家荡产者往往而是"。朱熹对保正命运描写更为详细:
正副最为重役,岂堪复有科扰?今来县道略不加恤,应干买物件,必巧作名目,公然出引,令保正副买办,如修造廨舍,迎送官员,整葺祠宇,置造军器,似此之类,其名不一,竹木瓦砖,油添麻苎等物,例以和买为名,不曾支给分文保正管乡村盗贼、烟火、桥道公事,委是繁重。今一县之内,有令、有丞、有簿、有尉,号为四衙,杂出,别置木牌,各立和限,尽令趁赴申展徼押,需索百出,多并名色,立为定例,分文不可违少。如押到,则有到头钱,取引则有徼跋钱、展限,定限常限所用之钱,复有多寡。又有批呆、缝印明足之类,一引状之,乞取动是数项,稍有稽违,则枷固箠楚,无所不致”“致一经役次,家产遂空”。
由此可知,这样的职役,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证,何谈维护社会秩序,解决民间纷争?
总而言之,宋代民众与州县政权之间,缺少强有力地缓解民间矛盾的机制。因此,当民众之间发生纠纷与矛盾之时,选择裁决的对象自然就是县官府。于是就造成大量争讼案件涌入州县衙门的现象,官府中自然就会呈现出民众诉讼活跃的景象。
总结:宋代是一个事有无穷之变的社会,其政治结构、经济关系等方面的变革,促进了宋代司法传统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功利思想为社会各阶层所接受,宋人不再讳言"财"与"讼",并以此影响着民事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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