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
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
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
所应遵守的原则》
·《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
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除此之外,欧洲空间局,欧盟,独联体,美国都有自己的空间法,详细介绍可以查看《国际空间立法概览》
有道义性质的责任,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太空对所有国家都是敞开的,到太空进行科研、旅行等活动机会也是均等的,但目的必须是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其次,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太空划出一块说“是自己的”。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第三,不能把太空变成军事竞技场,探索利用外层空间要坚持非军事化原则。其他原则还包括:太空活动要遵守国际法、对任何国家的宇航员都要提供援助和营救、发射国应承担空间活动损害的国际责任、发射国对射入外层空间或其他天体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空间开发要开展国际合作等。
空间法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世界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联合国大会就通过决议,提出共同研究制定一套监督制度,随后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或“外空委”),其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外空委是制定空间法的主要机构。1962年,外空委成立了法律小组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外空活动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草案。目前已制定五个有关外空活动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初步建立起了四项基本的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国际合作制度。
我国太空开发的法律主要是参加一些国际公约。1980年6月,中国首次派出观察员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同年11月3日,联合国正式接纳中国为该委员会成员国。此后,中国参加了历届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科技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届会。1983年和1988年,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制定的《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航天技术的提高,太空开发即将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人类自从进行空间活动以来,已经发射了约5000个空间物体。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进行太空开发时是要遵守的,因此我国的航天飞船也是按照有关规定发射的,美国,俄罗斯等国肯定会监视的,但他们不会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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