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

对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期限有何规定?,第1张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广元市国税局—增值税优惠备案(减免税备案类)

解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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