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也不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有以下两个:
1、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2、以家庭承包方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出售、串换,且数量不超过其家庭承包林地的年度用种量的。
关于种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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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有效记账凭证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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