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备案办理程序如下:
1、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若未提前办理,而在异地发生急症住院,则需在三天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电话沟通,对方同意后再备案;
3、异地就医备案可进入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备案;
4、备案成功后若是在异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则可直接在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报销的证件如下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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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如下:
1、首先确认是省内异地就医还是跨省异地就医,如果是前者则不需要备案。
2、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办理登记。
3、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
异地就医的注意事项
1、为保证直接结算,备案或就医时请持二代社会保障卡。
2、异地备案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3、异地备案人员因病情在选定的医院机构不能治疗的,需转往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需选定的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开具转诊证明,并及时到省社会保障局(经三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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