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1张

你好

1、构成违法。

2、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换句话说 就是利用技术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应的信息进行密码保护而后产生的这种技术产品。而该商用密码是需要国家许可备案的。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才可以销售。对于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也需要经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审核许可后,才可以销售使用。如果销售商擅自销售未经过许可的商用密码商品的则违法法律规定

一帜特许经营为您解答:

一、办理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但需注意,若特许人仅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除了需要提交商标注册证,则还需提交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

2.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不断给予经营指导、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等服务的能力。

3.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4.大部分地区在特许运营合同的名称有要求,比如合同名称中务必包含“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包含“信息披露”以及“冷静期”条款,并且在冷静期条款内不得附有“冷静期内解除合同不退加盟费”等相关表述,但具体的也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

二、办理流程

(一)获取登录号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的证明材料送至企业所在地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或者邮寄至企业所在地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相关部门获取登录号和密码,或者邮寄至相关部门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二)登录系统

公司在获得登录账号和密码之后进入页面,在网页页面左上角的公司登陆框中输入登录账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就可以了进入公司登陆页面。

(三)更改密码

假如公司初次登录系统,为了确保用户的资料安全,系统会自动要求用户更改密码。

(四)填报备案资料

公司完成以上三步之后就可以了正式登录系统,公司登录系统后就可以了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备案材料,所有备案资料填写完毕之后点击“申报备案”案件就可以了把备案传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

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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