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的特点有哪些,第1张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

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

拓展资料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参考资料私募基金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 私募基金 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 代理 关系。 (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都会有一个疑虑: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在此,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制度。 律师 365温馨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为了资金的安全,还是选择有托 管制 度的私募基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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