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组织
政府机构,各国驻华行政机构,贸易公司,经济组织,协会,其他机构。
二、农林牧渔
农业:粮食,豆类,蔬菜及制品,水果及制品,坚果,杂果,干果,咖啡,可可及制品,棉类,麻类,含油子仁,果仁,籽,食用菌,烟草,花木,竹木,藤苇,干草,木炭,植物提取物,动物提取物,动植物油,动植物种苗,家禽,牲畜,养殖动物,其他。
三、医药卫生
保健用品,减肥增重产品,个人保养,药材,中药饮片,康复产品,制药设备,医疗器械制造设备,计生用品,其他。
四、建筑建材
房地产,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文教、卫生、体育、音乐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各类建筑工程,木材板材,石材石料,水泥及制品,石灰,石膏,其他。
五、冶金矿产
金属矿产,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合金,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稀土及稀土制品,黑色金属及制品,铁合金及制品,钢铁及制品,铸锻件,金属丝网,粉末冶金,磁性材料,废金属,非金属矿产,非金属矿物制品,其他。
六、石油化工
石油及制品,煤矿,天然气,煤气矿业设备,其他石油专用机械设备;化工包括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树脂,其他聚合物,化学纤维,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化学试剂,催化剂及化学助剂,日用化学品,香料,香精,染料,颜料,涂料,胶粘剂,其他。
七、水利水电
水利、火力发电设备,水利、防洪工程及用品,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泻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电力工程,电力、太阳能及再生能源,其他水利水电设备,其他水利水电设施。
八、交通运输
1、轮胎,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地,微型客车,其它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其它;
2、自行车,三轮车及配件,铁路,地铁用设备器材,船舶及配件,电梯,缆车及配件,飞行器及配件,集装箱,二手交通产品及用具,轮胎,废气处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运输、仓储,其他;
3、机场、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九、信息产业
1、电脑与软件:计算机,消耗品,插卡类,主机配件,电脑外设,机箱,UPS与电源,网络设备,配件,电脑,电子记事簿,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工作站,二手电脑及用品;
2、软件:网络工程,电脑相关用品,电脑产品制造设备,软件开发,其他;
3、通讯产品,通讯产品配件部件,锂电池,镍氢电池,磁卡,IP卡,IC卡,来电显示器,拨号器,充电器,天线,控制和调整设备,其他;
4、电子商务相关:网站建设、网站优化、网站策划、淘宝店、图片处理、其他。
十、机械机电
1、机械及工业制品:仪器,仪表,行业专用机械及设备,磨具,磨料,通用零部件,焊接、切割设备与材料;
2、工具:五金工具,气动工具,电动工具,减速机,变速机,泵及真空设备,液压机械及部件,风机,排风设备,压缩、分离设备,其他工控设备及配件装置,换热、制冷空调设备,发电机,发电机组,内燃机,节能装置,电线电缆,机械设计加工,家电制造设备,量器量具,其他。
十一、轻工食品
饮料,酒类,茶叶及制品,咖啡,可可及制品,水产及制品,禽畜肉及制品,罐头食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豆制品,蛋制品,蜜制品,乳制品,糖类,淀粉,食用油,调味品,糕饼面包,面条,粉丝,香烟,食品添加剂,食品饮料加工设备,食品饮料原料,其他。
十二、服装纺织
1、服饰,服装辅料,帽子,领带,围巾,头巾,手套,袜子,鞋及鞋材,针织服装,梭织服装,品牌服装,男装,女装,婴儿服装,儿童服装,内衣,睡衣,浴衣,T恤,衬衣,毛衣,西服,夹克,外衣,外套,大衣,风衣,裤子,休闲服装;
2、服装加工设备,整熨洗涤设备,鞋加工及修理设备,服饰鞋帽设计加工,皮革加工机械,纺织设备和器材,纺织废料,皮革废料,纺织品设计加工,皮革及制品设计加工,其他;
3、纺织:皮革,纺织、皮革原料,纱线,线,纺织辅料,棉织物,麻织物,丝织物,毛织物,化纤织物,混纺织物,坯布,色织、扎染、印花布,针织布,工业用布,无纺布,面料;
4、抽纱及其他工艺纺织,地毯,毛巾,浴巾,床上用品,家用纺织,皮革及人造皮革,皮革制品,其他。
十三、专业服务
不干胶制品,广告材料,印刷出版物,音像制品及电子读物,广播,电视节目,排版,制版设备,印刷设备,二手印刷设备,印刷出版服,媒体和传播,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其他。
十四、安全防护
锁具,保险柜,门铃,可视门铃,防盗设施,报警装置,监视,监控设备,避雷产品,防弹器材,防暴器材,防身用具,军需用品,救生器材,消防器材,作业保护器材,交通安全,运动护具,保安设备,警用设备,及紧急服务,其他。
十五、环保绿化
废金属处理设施,纺织废料处理设施,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化工废料及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水、污水处理设施,废料回收再利用,降噪音设备,公共环卫设施,公共环卫机械,园林绿化用品及机械,园林绿化工程,垃圾处理、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等工程和设施,其他。
十六、旅游休闲
旅游休闲旅游用品,宾馆酒店用品,宠物及用品,纪念品,扑克,棋类,乐器,钓鱼,健身,游艺设施,旅行服务,其他。
十七、办公文教
图书资料,光学及照相器材,耗材,文具,计算器,办公纸张,簿,本,册,信封,档案夹,软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教学模型、用具,教学设施,实验室用品,电话机,可视电话,集团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打字机,投影机,其他。
十八、电子电工
磁性材料,半导体材料,绝缘材料,电工陶瓷材料,电子元器件、组件,电池,照明与灯具,插头,插座,充电器,电动机,电动工具,光电子,激光仪器,仪器,仪表,光仪及配件,电线电缆,配电装置,开关柜,照明箱,输电设备及材料,其他。
十九、玩具礼品
木制玩具,塑料玩具,填充,绒毛玩具,电子玩具,电动玩具,玩具珠,球,娃娃,玩具车,玩具枪,模型玩具,益智玩具,童车及配件,玩具配件,工美礼品玩具设计加工,其他抽纱及其他工艺纺织,木制工艺品,植物编织工艺品,其他。
二十、家居用品
1、家用电器,家用电脑,家用空调,家用电视机,净水器,饮水机,榨汁机,搅拌机,咖啡机,豆浆机,电热壶,电热杯,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洗碗机,消毒柜,抽油烟机,冰箱,冷柜,湿度调节器,空气净化器,取暖电器,其他;
2、家用纸品,家用塑料制品,家用玻璃制品,家用陶瓷,搪瓷制品,家用金属制品,时尚饰品,珠宝首饰,金银器,打火机,烟具,钟表,相框,画框,熏香及熏香炉,个人保养、日用化学品,餐具,炊具厨具,保温容器,厨房设施,其他。
二十一、物资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专用物资,储备物资(包括粮食),燃料,锅炉,供热设备,殡仪火化设备,其他物资;劳保用品,兽医用品,其他物资专材。
二十二、包装
纸浆,文化用纸,包装用纸,家用纸品,壁纸,废纸,其它用途用纸,标签,标牌,胶带,索具,托盘,包装材料,纸制包装用品,木制包装用品,麻制包装用品,塑料包装用品,玻璃包装用品,金属包装用品,造纸设备,纸品加工机械,包装相关设备,包装设计加工,其他。
二十三、体育
体育器材,体育场馆专用材料,体育场馆建设工程,康复器械,比赛服装,体育设施,其他体育用品。
二十四、办公
办公木制品,其他材料办公家具,病床等医院用家具,剧场,影院桌椅,实验室家具,课桌,椅,保险柜,档案柜,密集架,其他办公家具。
扩展资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分类
经营范围是根据你要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确定的。一般经营范围可以参考一下内容填写: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仅限内资企业)
二、进出口业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四、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五、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
六、国内、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分类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
以下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具体需要自主选择一项或者多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序号 类别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
一 投资 (一)大类: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二)小类:
1、股权投资基金:
(1)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理财产品须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
4、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业务;
(2)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5、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
二 电子商务 有具体经营范围的:网上经营XX、网上提供XX服务;网上贸易、网上咨询、网上拍卖、网上广告、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
从事电信特许类的,按行政许可内容核定经营范围。
三 农业 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技术研发;谷物种植;豆类、油料、薯类种植;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中药材种植;水果种植。
四 建筑业 (一)大类: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
(二)小类: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监控系统安装;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安装;智能卡系统安装;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安装;建筑物空调设备、采暖系统、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门窗安装;电工维修;木工维修;管道工维修。
五 批发和零售业 (一)大类: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初级农产品批发、销售;服装、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批发、销售;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批发、销售;建材批发、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批发、销售;首饰、工艺品批发、销售。
(二)小类:
1、初级农产品
新鲜蔬菜、水果的批发/零售/购销(经营方式可选择,下同,用“销售”代替)
2、纺织、服装类
男士服装、女士服装、童装、围巾、头巾、手套、袜子、皮带、领带、领结、领带夹及饰物、胸针的销售;鞋、帽、床上用纺织品(床单、床罩、被褥等)、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窗帘、桌布、地毯、挂毯等)、纺织品(毛巾、浴巾等)的销售。
3、化妆品、卫生用品类
化妆品、卫生用品的销售(护肤用品、头发护理用品、香水、妇女卫生用品、卫生纸、纸巾、洗漱用品等)。
4、厨房、卫生间用具、灯具、装饰品、家用电器
厨房、卫生间用具、灯具、装饰物品、家用电器、家具的销售;
钟表、眼镜、箱、包的销售。
5、文化、体育用品类
(1)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首饰、工艺美术品的销售;
(2)珠宝首饰、金银首饰、钻石首饰、雕刻工艺品、花画工艺品、织制工艺品的销售;
(3)玩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
6、建材、化工产品类
(1)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声学光学材料、环保节能材料批发、销售;涂料、油墨、颜料、染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
(2)化工产品、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购销;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涂料、防火材料的销售;
(3)一类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
7、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类
(1)农业机械、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电力照明设备、电动机的销售;
(2)汽车(不含小轿车)、自行车销售;
(3)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4)通讯设备的销售;无线电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多媒体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无线接入设备、GSM与CDMA无线直放站设备的销售。
(5)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的销售。
六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
七 房地产业 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
八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租赁类
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自行车、照相器材出租;体育设备出租。
2、企业管理类(指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服务,只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资产管理,协调管理下属各机构和内部日常工作的企业总部的活动)。
企业总部管理;后勤管理。
3、会议展览、广告类
(1)企业形象策划;文化交流;文化活动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
(2)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办公服务
(1)劳务派遣;
(2)翻译、打印及复印;商务文印;电脑喷绘、晒图;电脑绘图;
(3)报关代理、企业证件代办;
5、其他
(1)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
(2)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咨询;
(3)从事非疾病类心理服务、非药物性心理服务;
(4)火车票、机票代售。
九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工程和技术研究类
冶金工程技术研究;能源科学技术研究;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土木工程研究;水利工程研究;交通运输工程研究;食品科学技术研究。
2、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
3、工程技术类
(1)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材料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
(2)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
4、其他类
(1)工业设计、时装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动漫产品设计、饰物装饰设计、展台设计、规划模型设计、沙盘模型设计;
(2)摄影扩印服务。
5、技术推广类
(1)农业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节能技术推广;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生物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
(2)科技信息咨询;
(3)宣传学科知识。
十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家政服务;代收干洗衣物;提供代驾、陪驾服务(不含驾驶员技术培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日用电器)修理;机械设备清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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