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申请再次申请签注的时候,还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的。
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扩展资料: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陵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登记信息备案
外地户口可以直接在北京加港澳签注。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6个城市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中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所在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异地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或灰色背景)。
4、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须提供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供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根据申请签注类型的不同,申请人还须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请参照相应签注申请指引。
扩展资料
北京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军人、武警、华侨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北京户籍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北京户籍居民及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申办逗留、商务、探亲及其他签注;通过网上预约系统选择到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的。
北京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北京户籍居民及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首次、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通过网上预约系统选择到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的。
(通州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除上述正常分局业务外,还可受理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类签注业务申请)
北京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受理业务:北京户籍居民及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首次、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网上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非本市户籍就业就学人员跨省(区、市)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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