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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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属于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注册流程有:
1、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一份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表。
2、提供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名称的核准申请书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分公司使用地的证明文件。
4、填写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等。
5、提交其他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工商部门核准信息后,在领取期限内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印章的刻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1、公司依法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2、在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提交规定的文件;4、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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