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药品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是指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药品上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和内容的变更,以及变更指导原则列明的变更情形,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第三条【鼓励变更改进原则】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或带来潜在风险。
第四条【持有人义务和分类管理原则】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指导原则制订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标准,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和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第五条【变更分类管理】变更管理类别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分别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持有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变更管理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导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进行研究;负责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重大变更及境外生产药品的中等和微小变更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许可、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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