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日本、韩国水产品所需的标准

出口日本、韩国水产品所需的标准,第1张

韩国水产品及其制品相关法规

韩国对水产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规定。目前与我国关系较大的水产品管理措施主要有:执行先检验后通关、对冷冻水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原产地标识、事前确认登记制度等。

2001年,中、韩两国签署了《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洋水产部MOMAF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具体要求如下:

法律 项目 具体要求

《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土霉素 0.1 mg/kg以下(冰鲜、冷冻养殖鱼和龙虾产品)

恶唆酸 不得检出(冰鲜、冷冻养殖鱼产品)

麻痹性贝类毒素 80 μg /kg以下(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

二氧化硫 0.03 μg /kg以下(干鱼片)

一氧化碳 20 μg/kg以下(冻罗非鱼鱼块及其产品);200 μg/kg以下(冻金枪鱼鱼块及其产品);l0 μg/kg以下(冻罗非鱼真空包装产品)

细菌总数 100 000/g(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3000 000/g(冻鳍鱼内脏)

大肠菌群 10/g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阴性(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霍乱弧菌 阴性(冰鲜、冷冻产品)

金属异物 未检出(冰鲜、冷冻产品)

虎红(焦油色素) 阴性(鱼子酱及其替代物、马哈鱼和缚鱼、鱼片、蜡类、海胆和阿拉斯加鳍鱼籽)

《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 汞 0.5 mg/kg以下(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除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

铅 2.0 mg/kg以下(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

镉 2.0 mg/kg以下(贝类)

异物 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

土霉素 0.1 mg/kg以下(鱼类及龙虾)

恶喹酸 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鳗鱼)

河豚毒素 肉质部分10 mu/g以下;表皮部分10 mu/g以下

氯霉素 畜产品中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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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及其制品相关法规

日本涉及对水产品要求的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部,相关要求均可从这几部法律中查找到具体内容:

法规名称 具体内容

《食品卫生法》 对水产品的进口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水产品的成分标准、水产品中农药以及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水产品标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检疫法》 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是否会带有传热疾病原,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将传染疾病通过进口产品带入到日本国内,包括霍乱和黄热病。日本对进口水产品没有指定的禁止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霍乱发生频率较高、或其他传染病疑似率较高的国家/地区,要按照《检疫法》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JAS法 规定了水产品的质量标签以及自愿性加贴JAS标记。进口水产品在通关后可由JAS注册认证组织加贴JAS标签。JAS是生产商或进口商自愿认证,非强制性。

《华盛顿条约》 也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保护野生动植物为目的。日本关于《华盛顿条约》中规定的水产品的进口,必须按照《华盛顿条约》的规定进行。

其中,《食品卫生法》关于水产品的农药和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水产品标签要求,具体参见:

水产品中添加剂限量标准

水产品农药限量标准

水产品标签要求

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主要包括水产品的感官指标、鲜度指标及安全卫生指标。

(1)感官指标

① 外观。鱼类要求体表光滑无病灶,有磷鱼鳞片完整,无鳞鱼无浑浊黏液,眼球外突饱满透明,鳃丝清晰鲜红或暗红。贝类(螺、蚌、蚬)壳无破损和病灶,受刺激后足部快速缩入体内,贝壳紧闭。甲壳类(虾、蟹)甲壳光洁,完好无损,眼黑亮,鳃丝清晰,白色或微褐色,反应敏捷,游泳爬行自如。爬行类(龟、鳖)体表完整无损,爬动自如,鳖裙边宽而厚。两栖类(养殖蛙类)体表光滑有黏液,腹部呈白色或灰白色,背部绿褐色或深绿色,后肢肌肉发达,弹跳能力强。

② 色泽。保持活体状态固有本色。

③ 气味。呈相应水产品固有气味、无异味。

④ 组织。鱼类肌肉紧密有弹性,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甲壳类肌肉紧密有弹性,呈半透明。贝类、爬行类、两栖类肌肉紧密有弹性。

⑤ 鲜活度。鱼虾类要求是活体或刚死不久,螺、蚌、蚬、蟹、龟、鳖、蛙均要求是活体。

(2)鲜度指标

每100克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含量要求,淡水鱼虾为20毫克,海水鱼虾为30毫克,海水蟹为25毫克;组胺含量要求,_科鱼类不高于50毫克,其他海水鱼类不高于30毫克。

(3)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

总汞≤0.3毫克/千克(其中甲基汞≤0.2毫克/千克),总砷(淡水鱼)≤0.5毫克/千克,无机砷(海水鱼)≤0.5毫克/千克,无机砷(鲜重计其他海产品)≤1.0毫克/千克,无机砷(干重计藻类和甲壳类)≤2.0毫克/千克,铅≤0.5毫克/千克,铜≤50.0毫克/千克,镉≤0.1毫克/千克,铬(以Cr计)2.0毫克/千克,氟(淡水鱼)≤2.0毫克/千克。

土霉素≤0.1毫克/千克(肌肉),磺胺类(单种)≤0.1毫克/千克,喹酸(鳗鱼)≤0.3毫克/千克(肌肉+皮),六六六≤2毫克/千克,滴滴涕≤1毫克/千克,多氯联苯(海产品)≤0.2毫克/千克,氯霉素、呋喃唑酮、乙烯雌酚不得检出。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80微克/100克,腹泻性贝类毒素(DSP)≤60微克/100克,菌落总数≤1.0×106个/克;大肠菌群≤30个/100克,致病菌不得检出。致病寄生虫卵(曼氏双槽蚴、阔节裂头蚴、颚口蚴)不得检出。

本标准代替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

——修改了寄生虫囊蚴指标;

——修改了附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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