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你单位采用了新型路面材料,为保证施工质量,推广新材料的应用范围,为以后施工提供技术依据,检测依据,论证新材料的适用范围和经济价值,因此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
1、材料的性能指标;2、采用新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要求,如果不符合,应论证新材料的应用对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影响;3、新材料的应用与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符合程度;4、新材料应用后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对人机环法的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应该在施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完成后,应对新材料应用编写技术总结,对产生的技术经济效益进行核对,新材料应用是否具备推广价值。以便新材料的应用能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当然,做了这么多,有没有好处?
新材料应用单位可同时申请专利保护,引领路面施工技术潮流,对单位的知名度等有直接的影响。
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1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新材料的复检报告。
4、建筑节能新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5、建筑节能新材料备案申请表。
扩展资料: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政务服务网-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办事指南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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