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的议论文

魏则西事件的议论文,第1张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魏则西事件的'议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魏则西事件”持续发酵,工作组已进驻相关医院。有关领导表示,将全力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昨天上午,深陷“魏则西事件”漩涡的医院贴出停诊通知,宣布暂时停止一切对外服务。

一位正值青春华年的青年病逝,令人悲伤;他生前在网络揭示的“恶”,让人愤慨。魏则西在《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中,不满集中在“百度竞价排名”与“生物免疫治疗”上,其实,更多问题他并没有触及,更值得我们反思。

思考一,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商业网站,商业推广收费是其经营模式之一,无可厚非。只是,“有奶便是娘”,谁出的钱多,就将谁排在搜索结果的前面,结果被“无良商人”钻了空子,坑了消费者,这种行为就值得追问。网站经营方式有问题,外部规范管理哪去了?如果制度缺位,理当及时补上短板。

思考二,诱导魏则西上当的“DC—CIK细胞免疫疗法”。魏则西表示,一位留学生帮他查明,这是一种因有效率太低而被国外淘汰的疗法。一种在国外被淘汰的疗法,在国内却被吹成“新技术”,把患者宰得“鲜血淋漓”。这方面,医院固然有责任,但管理者呢?医疗技术事关重大,管理岂能放任?

思考三,“魏则西事件”令人震惊的内幕还在于,靠电线杆贴小广告起家的莆田系居然堂而皇之进入公立医院,承包相关科室,利用公立医院品牌、资源大发其财。公立医院科室外包,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医院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对患者更是不利,已是共识。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表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早已明确要求,公立医院科室不能对外承包经营。既然“早已明确要求”,为何肇事医院不把规定当回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行政管理不能满足于“欢迎举报”的被动状态,要有主动意识。

思考四,近年来,一系列的负面新闻几乎让“莆田系”成为一个贬义词,其唯利是图、忽略道德的经营理念与手法,与医院的公益性相背悖,难以让人认同。过度逐利是“莆田系”遭人诟病的主观原因,客观上,恐怕亦与民营医疗发展不顺有关。我国于20xx年就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然而直到今天,营利性民营医院仍然无法与公立医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于是走旁门左道,甚至歪门邪道。民营医疗事业发展,一方面要强化管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开放力度,让不同资本主体公平竞争。

有关部门迅速介入“魏则西事件”,表示“决不姑息迁就”,态度很坚决,希望尽快弄个水落石出,给魏则西家人以及公众一个交代。同时,必须看到,魏则西的不幸,不完全是一个医疗集团、一家医院和一个网站造成的,深层问题牵涉宽广,需要更多反思、更深追问,尤其在外部管理环节,该松要松、该紧要紧,一切围绕患者利益,围绕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冲击一:宣传渠道变窄,对于网络宣传,人们会持怀疑的态度;

冲击二:信任度降低,对于本次事件,虽然是军方背景,但是却是私人承包,对于民营医院的信誉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冲击三:对于本身的影响,民营医院应该走向口碑营销,用客户吸引客户,同时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走专业化路线,找对自己的发展方向,专科专院。

《左传》中曾记载了鲁庄公死后,庆父篡位作乱的事件。庆父作为先君弟弟,通奸嫂嫂,拉帮结派,杀害了两名国君,后来在齐桓公亲自参与下,拨乱反正,庆父出逃。在齐桓公派人考察大乱中的鲁国时,公孙湫回来报告说“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最终,庆父自杀谢罪。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的典故有着深刻的哲学含义,一方面,任何事件都有最主要的责任人,“罪当其行”是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在复杂的事件中,大都事出有因,扩大化批判和牵连过多不利于稳定大局,反倒会乱上加乱。

魏则西事件,牵扯太多,既包括百度和一些权威媒体,也包括莆田系、武警二院等,看似复杂,特别是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各类自媒体集中轰炸,更将焦点都集中到了百度身上,似乎百度就是“庆父”,很有“百度不死,纠纷未已”的思路。

魏则西事件,要分清庆父到底是谁,就需要各方冷静下来,依据法律作出理性判断,而非用口水去淹死谁。

首先,魏则西事件是一个医疗过错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作为一个专门的章节,从医疗责任、伦理责任和产品责任三大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以医疗单位有过错作为核心要件,医疗单位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强调医疗风险的公平性,若将医疗责任规定成无过错或推定责任的话,那么,医疗单位也就不敢从事风险较大的工作了,对患者和整个医疗发展不利。医疗伦理责任,主要包括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替代医疗方案、保密医疗档案等,这块主要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以医疗产品出现问题,则医疗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有资料看,魏则西事件属于医疗责任和伦理责任范畴:治疗方案是否有全面告知?可替代方案是否有告知让患者选择?新疗法是否有国家批文或风险告知书?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三甲医院”相适应的救助义务?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后续严格和法定的医疗鉴定,在鉴定和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责任划分还是应该谨慎些。

不过,有一项事实看来是真实的,那就是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却将一些科室外包给他人经营。三甲医院的科室能外包么?从政策法律层面讲,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曾下文禁止公立医院私自承包经营。不过,这几年一些地方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公立医院的“特许经营”制度也出现了,特许经营与外包科室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前者说的是资本的合作,后者则是简单的承包;前者是事先审批的,后者则是偷偷摸摸的。毫无疑问,在魏则西事件中的这个科室,要么是有事先审批的合作项目,要么就是偷偷摸摸搞得外包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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