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补贴类型及标准
1、对2017年后在嘉兴申报入选的国家“引才计划”人才(含中组部划转认定)、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特级专家,给予购房补贴100万元。
2、对2017年后在嘉兴申报入选的“百人计划”人才、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省“引才计划”人才、省“万人计划”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五名),给予购房补贴80万元。
3、对2017年后在嘉兴申报入选的“创新嘉兴_精英引领计划”杰出人才团队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五名)、“创新嘉兴_精英引领计划”领军型团队负责人及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三名)、“创新嘉兴_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60万元。
二、A类人才详细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性重要奖项获得者市委人才办。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3、省“鲲鹏计划”入选者市委人才办。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市委人才办。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院士市委人才办、市科协。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市社科联。
7、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市科协。
8、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加强基层治理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深化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基层设置综合网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的服务管理体系。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村、社区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党委领导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大数据发展、营商环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信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选任、管理、培训、考核;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构;
(四)办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上级交办的工作;
(五)组建联村(社区)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社区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开展相关服务,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有权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所在网格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村(居)民做好下列工作:
(一)到居住地登记基本信息,参与村、社区共建共治;
(二)符合条件的,担任居住地所在网格兼职网格员;
(三)按照要求开展联系村(居)民家庭的联户活动;
(四)完成其他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的具体办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幢、路街等为单位进行划分,网格内常住村(居)民户数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
网格划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第十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村(居)民自觉遵纪守法、文明有礼;
(二)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的实有人口、住所、建筑物、重点场所、组织机构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对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
(四)依法排查网格内信访、民间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开展调处;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对村(居)民需要办理的事项提供帮助办理、代为办理等便民、利民服务;
(六)为村(居)民提供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
(七)依法协助村(居)民自治,协助开展民主议事协商;
(八)协助推进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
(九)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建立网格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工作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网格工作事项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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