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CN2电缆由来自14个国家的26个电信运营商共同所有。该条电缆连接了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香港,台湾,中国,韩国和日本。
APCN2中断的确切原因暂时还不得而知。警报所指示的“单点故障”存在多种可能性,包括技术故障或者电缆中断。
有消息称,这次意外应该是造成12日一些东南亚用户网速减慢的主要原因。
海底电缆用来传输大量互联网信息,而这些电缆也很容易被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损坏。2006年,台湾南海岸强烈地震就损坏了许多电缆从而造成东南亚用户网速减慢。
新加坡电信(SingTel)是APCN2的投资方之一,该公司认为台风莫拉克是造成APCN2故障的罪魁祸首,并表示新加坡的用户在访问美国网页时网速会比平时慢。
12日APCN2故障以前已经发生了两起服务中断事故。其中一个位于香港和台湾之间,影响了APCN2的7号段而另一个则位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影响了APCN2的1号段。但是这两起事故都不及12日上午的故障严重。而造成此前这两次事故的原因尚不清楚。APCN2不是亚洲海底电缆中唯一出现故障的电缆。
Pacnet发言人Roland Lim透露,目前该公司正在努力修复东亚电讯(EAC)的海底电缆。而该公司正是EAC的所有者。
台湾海岸EAC电缆发生故障的第一个信号出现在9号凌晨1:37,当时有警报显示连接香港和台湾的EAC 电缆D段出现故障。与此同时,D段的信息流就被转移到了C段。但是,C段在12小时后再次出现故障。
造成香港和台湾之间EAC电缆故障的原因尚不清楚,但是几乎是同时,在台湾岛南部和中国南海岸都出现了故障,很有可能这一系列故障是由这期间肆虐该地区的台风造成。故障发生期间,台湾气象局没有监测到地震记录。
中新网8月18日电 昨天下午大约14时20分开始,北京上海等地大量网友反应无法正常登陆MSN。随后,中国联通发布消息说,受FNAL/RNAL海缆事故影响,中国至美国、欧洲等方向的通信受到影响,目前,中国联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恢复通信。昨晚,中国电信也通过网站发布公告说,受台湾地区附近海域地震影响,中国电信使用的FNAL海底光缆阻断。业内人士称,预计MSN等国际通信业务可能持续数日无法正常登陆。
MSN再现大规模登陆故障
即时通讯软件MSN昨天下午出现大面积登陆故障,许多网友反映无法登陆。有部分网友虽然能够登录,但很不稳定,时断时续。北京上海等地网友无法正常登陆MSN。
记者发现,MSN从昨天上午开始便无法正常登陆,大约下午14时20分开始,北京上海等地大量网友反应无法正常登陆MSN。
截止18日上午9点,MSN仍无法正常登陆。
联通:海缆受损影响国际通信服务
中国联通昨天下午发布消息说,受FNAL/RNAL海缆事故影响,中国至美国、欧洲等方向的通信受到影响,目前,中国联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恢复通信。
据中国联通国际业务部通报, FNAL/RNAL海缆是连接北亚地区的一条重要信息通道。受莫拉克台风影响, FNAL/RNAL海缆从香港至台湾方向8月12日发生中断,但因为保护路由未中断,所以对通信没有影响。昨天下午2时20分左右,该海缆的保护路由在韩国釜山附近的一段受到损害,造成我国通往北美、欧洲等方向的国际通信服务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
中国联通国际业务部昨天表示,目前他们正在与相关海缆组织和境外合作伙伴采取措施,以便尽快恢复正常通信。
业内人士称,通常的做法联通会将至海外的路由线路调整至其他运营商,需要多方联合调试,一般需要一两天的时间。
中国电信:完全修复中断光缆或需1个月
昨晚,中国电信通过网站发布公告说,受台湾地区附近海域地震影响,中国电信使用的FNAL海底光缆阻断。加上此前受“莫拉克”台风引发海底土石流影响,8月9日以来,在台湾东南部海域9条国际海底光缆系统相继发生中断,导致部分用户国际通信业务受影响,预计完全修复需要一定时间。
据介绍,上述中断光缆包括中国电信使用的APCN2(亚太2号)、SMW3(亚欧海缆)等5条海底光缆。目前,中国电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度电路,迂回疏导国际通信业务,海缆修复工程船只已赶赴事故发生海域。由于国际海底光缆修复在技术上较复杂,且受海上复杂气候条件影响较大,预计完全修复需1个月左右。
第一条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第十条 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第十三条 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它钩挂物。第十四条 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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