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方式一:拨打电话,提供车牌和具体联系方式。
方式二:拨打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通行备案。
方式三:关注济南交警微信订阅号,发送“通行备案”,点击并识别收到的二维码,根据提示进行备案操作。
方式四:2020年12月14日起,登录济南交警“车辆通行备案系统”或“泉城行”的车辆通行备案模块,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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