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有哪些

江西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有哪些,第1张

法律分析:1.所需材料:《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附入院记录原件。

2.业务办理:单位医保经办联络员或代办人将填写好的《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入院记录和参保人员身份证拍照发送至省本级医保指定邮箱或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备案材料后办理备案手续,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负责备案工作的法制机构。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依据;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负责备案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不予备案登记的,负责备案的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等事项;

(三)是否同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

(四)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十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逾期不纠正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第十一条 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级人民政府所属不同部门分别制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二)上、下级人民政府所属不同部门分别制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三)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

经法制机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有关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或者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其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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