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