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优势和方式介绍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优势和方式介绍,第1张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优势和方式介绍

有关融资租赁的优势以及相关的方式,下面是有关中小企业的介绍分析,与大家分享阅读了解。

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优势

1、对企业的好处

(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操作快捷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目的。对于企业而言则提供了一条新的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拓宽了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门槛较高、审查严格、程序较长、手续较繁、额度有限,特别对于一些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状况较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审核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资金能很快到位。

(2)资金使用灵活

较之于其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采用租赁中小企业融资对提供给企业的资金监管较为宽松,有利于企业进行灵活的资金安排(主要体现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由于是通过出售资产取得的资金,企业可以自由使用该资金)。

(3)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

企业通过商务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租赁企业获得的资金不会计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占用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与银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创新合作。

(4)提高企业经营灵活性

经营性租赁具有租赁方式灵活,可随时退租的特点,企业选择这种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可以在市场条件好的时候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在市场萎缩时灵活退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5)改善财务报表

与银行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方式不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属于表外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租金不体现在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租金在财务管理中可以税前列支。承租人采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一般可获得3~5年的中长期中小企业融资, 相比采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短期商业信用而言,既能改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也可以相对降低承租人资产负债率(保留或提高承租人的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高资产收益率指标等。

(6)回避政策性、市场性限制

很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存在不同方面的政策限制,有些来自监管部门,有些来自总部内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有些来自市场信息披露等运作的障碍。如各类银行、信用社、国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分公司等采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有效的回避这些限制。

(7)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各,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间接地起到了加速折旧的作用。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8)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

2、对银行的好处

(1)风险防火墙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是租赁物件的法定所有权人,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隔离,若出现承租人破产的情况出租人可直接收回和处置租赁物。同时,在租赁结构设计上,租赁公司也会采用相应的外部增信手段对租赁项目进行增信,以控制风险。

(2)为优质客户提供更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银行由于受到单一客户集中度的限制,对其优质客户的授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租赁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能够给优质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增加银行中间业务

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中小企业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利率掉期等形式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对政府(平台公司)的好处

(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可通过租赁开辟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且租赁资金使用灵活,可以充当资本金使用,这样对于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必需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才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有突出的贡献。

(2)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售后回租模式,盘活政府已投入固定资产(管网、大楼等),释放政府前期投入资金,能够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同时通过租赁的财务杠杆作用,带来投资乘数效应。

(3)改善财务报表

(4)回避政策性、市场性限制

(5)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6)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

1、直接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具有不可解约性。因为设备是承租人特殊定购的,是特定设备, 如果承租人解约,出租人很难再将此设备租给他人,出租人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租赁方式关系简单、手续较为简便。

2、转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转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中。

3、售后租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厂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4、杠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国外杠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并以此为“杠杆”,大部分由银行或银团等金融机构提供。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非凡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卫星等。

5、委托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6、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可采用这种方法。

7、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中小企业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8、抽成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又称收益百分比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这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租金余额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具体的比例可以灵活多变,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实际生产状况确定。

9、风险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出租人将设备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实际操作中,一般由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价款的60%买下设备,与承租方共同组建营运治理中心,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在收回本金后仍保留项目的20-30%收益权。风险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抽成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收益百分比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差别在于风险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存在的一种质的转换:债权转股权,与此相对应借贷资本转为权益资本。

10、结构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捆绑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又称三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三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中小企业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对于融资租入资产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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