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区别如下:
一、登记种类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仅指开发商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登记机关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机关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主体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产权登记的主体为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在于确认所有权发生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
百度百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两者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目的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登记方法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登记部门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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